《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一) 在事假期间的;
( 二) 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
(三) 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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