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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调休在哪里有规定,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有没有调休?

  • 时间:2017-08-23 12:30:00
  • 来源:社保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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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第二十二条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点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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