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知识库> 民生保障

职工失业后,可以回户籍地领取失业待遇吗?

  • 时间:2017-08-23 12:02:13
  • 来源:社保就业
  • 阅读次数:
  • 字体:[ ]

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规定,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回户籍所在地的,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至本人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一并划转,具体金额按照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计算。


扫一扫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