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连云港市文化创意产业联合会成立登记决定书
连云港市文化创意产业联合会:
你们提交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表》及相关材料申请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准予连云港市文化创意产业联合会成立登记。该机构业务主管单位为:连云港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你单位应遵守我国宪法、法律和法规,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和业经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连云港市民政局
201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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