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时间: 2021-04-30 08:40:09 字体: [ ]

(2021年4月)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及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yg.gov.cn);

2.《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报》;

3.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4. “我的连云港”APP;

5. 市档案馆、市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6. 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市政府办公室受理机构为政务公开处

受理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9号1807房间;

受理时间:8:30-12:00,15:0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18-85831098。

2.信函或传真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9号,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处(收),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22006。

传真号码:0518-85832112。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打印,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执行。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处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办公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9号;联系电话:0518-85831098;传真号码:0518-85832112;电子邮箱:lygzwgk@126.com。(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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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件
省级文件
市级文件
市政府工作机构及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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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2010-09-30
市政府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失效文件
政府大事记
政务督查
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09-12-28 17:09:28 阅读次数: 字体: [ ]信息来源: 市政务公开办

各处室:

现将《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市政府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施办法


为做好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规范公开行为,确保政府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江苏省党政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苏办发〔2008〕1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保密审查,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予以公开作出的审查结论或者提出的处理意见。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应当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三、市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办公室主任负总责,分管保密工作的副主任具体负责,秘书处会同相关处室具体实施。

四、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人员必须经过市保密局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资格,并经办公室正式授权后履行保密审查职责。审查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审和送审工作,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提出相关信息能否公开的建议,及时登录市政府及办公室的相关网站、网页检查,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保密局颁发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秘书处负责制定市政府办公室涉密事项一览表,并作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

六、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各处室负责人对本处室制作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办公室保密审查人员进行复审,经办公室分管保密工作的副主任审核后,提交办公室主任审定。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具体程序如下:

(一)初审。各处室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同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并由处室负责人对制作信息的公开属性提出初审意见,对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该说明理由和依据。

(二)复审。办公室保密审查人员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进行复审。

(三)审核。办公室分管保密工作的副主任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进行审核。

(四)审定。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后,由办公室主任对公开属性作出最终审定意见。对不能确定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市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七、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不宜公开的其他内部信息。

八、不同处室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应由主办处室负责初审并对公开属性提出建议,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后送审。

九、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相关内容,经保密审查后可予以公开。

十、拟公开超过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应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十一、监察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十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的职责、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办公室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照有关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泄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