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时间: 2021-04-30 08:40:09 字体: [ ]

(2021年4月)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及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yg.gov.cn);

2.《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报》;

3.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4. “我的连云港”APP;

5. 市档案馆、市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6. 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市政府办公室受理机构为政务公开处

受理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9号1807房间;

受理时间:8:30-12:00,15:0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18-85831098。

2.信函或传真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9号,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处(收),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22006。

传真号码:0518-85832112。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打印,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执行。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处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办公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9号;联系电话:0518-85831098;传真号码:0518-85832112;电子邮箱:lygzwgk@126.com。(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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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件
省级文件
市级文件
市政府工作机构及职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 2019-04-02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2019-04-01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 2019-03-31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19-03-31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2015-07-30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2015-07-30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15-07-30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15-07-30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2015-07-30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2011-07-25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沿海地区发展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2011-07-22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 2010-09-3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2010-09-3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2010-09-3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2010-09-3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2010-09-30
市政府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失效文件
政府大事记
政务督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邀请市民代表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时间: 2018-05-21 17:17:16 阅读次数: 字体: [ ]信息来源: 市政务公开办

连政办发〔2018〕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邀请市民代表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邀请市民代表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增强政府决策的公开透明度和民主参与度,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建设透明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和《江苏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苏政办发〔2017〕151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以下事项时,可邀请市民代表列席会议:

(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保等方面的重大民生工程;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调整,以及涉及民生和公共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行政审批、减税降费、金融支持、土地使用等重要涉企政策;

(四)市政府认为应当列席会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邀请市民代表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具体人数根据会议需要确定。一般可安排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各1名,利益相关方和其他代表各2名。

第四条主办部门在申报议题时,应根据议题内容,兼顾地域、行业、年龄、性别等情况提出邀请市民代表的初步意见,包括列席人员的数量及构成,在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审核单的备注中说明,经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市长批准。

第五条邀请市民代表列席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市政府常务会议议程和时间确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2天提请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协助选派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非应到会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列席会议。

第六条市政府常务会议议程和时间确定后,由议题申报部门及时将列席会议的市民代表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室。

第七条市民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的本市市民或在本市工作2年以上的市外人员;

(二)拥护党的领导,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三)为人公道正派,遵纪守法,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第八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前,市政府办公室将相关议题材料、参会注意事项等发给相关列席人员。

第九条被邀请的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到会,须在会议召开前1天向议题主办部门请假。被邀请的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有关程序予以替补;被邀请的利益相关方和其他代表列席人员请假,议题主办部门按有关程序予以替补,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备。

第十条被邀请的列席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在会前就有关议题的决策内容、背景、依据等向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咨询;

(二)可以在会议过程中对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但无表决权;

(三)对会议议题或对有关工作有意见和建议的,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在会前或会后向市政府办公室反映;

(四)有权对会议的议定事项和议决结果办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被邀请的列席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会议,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履行签到手续,并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席;

(二)切实履行会议赋予的职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三)带头贯彻执行会议作出的决定,并积极向所在单位、社区群众等进行宣传,支持和监督有关单位、人员贯彻执行会议作出的决定;

(四)严格遵守会议保密规定,会议讨论过程和决定的重要事项,不得擅自向外泄露,未定事宜或已经决定尚需保密的,不得对外泄露;

(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录音、录像、照相和编印会议记录;会议结束后,应将会议有关资料交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