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及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yg.gov.cn);
2.《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报》;
3.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4. “我的连云港”APP;
5. 市档案馆、市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6. 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市政府办公室受理机构为政务公开处
受理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9号1807房间;
受理时间:8:30-12:00,15:0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18-85831098。
2.信函或传真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9号,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处(收),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22006。
传真号码:0518-85832112。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打印,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执行。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处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办公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9号;联系电话:0518-85831098;传真号码:0518-85832112;电子邮箱:lygzwgk@126.com。(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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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办发〔2018〕5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努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为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做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任务
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将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纳入主动公开目录清单,依法及时予以公开,实现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全程公开、全程留痕。
(一)突出公开重点。
1.住房保障领域。在项目建设方面,主要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包括建设计划任务量、计划项目信息、计划户型)、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包括计划任务完成进度、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在住房分配方面,主要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土地供应计划、交易信息(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履约及变更等信息。(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政务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矿业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审批结果信息、交易信息(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履约及变更等信息。(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政务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4.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财政等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和其他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奖惩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政务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5.国有产权交易领域。主要公开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交易项目信息、交易结果(交易价格、成交价格等)、相关中介机构审计结果、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奖惩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牵头单位: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信息公开工作由省国资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信息公开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配合单位:省政务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资格审查结果(被拒绝申请人不合格原因)、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可以公开的评标情况、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履约及变更、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奖惩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配合单位:省政务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7.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领域。主要公开省级药品、医用耗材、疫苗集中采购的采购文件和公告、企业和产品资质审核结果、产品报价、省级入围结果、信息变更、备案采购、短缺询价等信息,根据授权发布的积分考核信息,省级监管部门的不良记录通报等相关信息。(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省政务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实行目录管理。
各地、各公共资源配置领域行政监督部门要根据区域、行业特点,将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的要求稳步有序纳入公共资源配置各环节,在全面梳理、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按照《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目录》《江苏省住房保障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目录》明确的内容,切实履行公开责任,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强化目录动态管理,除意见已明确的公共资源配置重点领域外,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保、农业、商务、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林业、铁路、民航等部门实施的公共资源配置事项,要按照“应公开必公开”的原则,及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各行政监督部门、省政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明确公开主体。
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各行政监督部门、省政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负面清单。
探索建立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制度,实施公共资源负面清单管理。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的要求,将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骗取公共资源的行为、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纳入公共资源配置领域负面清单,将严重失信单位和个人列入公共资源配置领域“黑名单”,并纳入省联合奖惩系统,依法依规加强行政、市场、行业联合约束和惩戒,各行政监督部门强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行政处罚信息、相关失信信息的公开,并实时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通共享。(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各行政监督部门、省政务办、省信用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拓宽公开渠道。
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第一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审批、管理和交易等各类信息,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积极利用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媒体、政务客户端等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开展在线服务,提升用户体验。省人民政府指定“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jsggzy.jszwfw.gov.cn/)作为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告公示信息综合发布媒介,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除在各指定媒介发布外,应当同步在“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积极拓展信息公开渠道,推动信息公开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热线电话等延伸,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捷多样的信息获取方式。(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办,配合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各行政监督部门)
(六)优化平台体系。
充分利用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枢纽的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平台体系,打造集信息公开、交易办理、进度查询、业务咨询于一体的一站式、全时段综合服务平台,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透明化。各行业、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确保与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互联互通和实时推送,实现信息一次录入、一次核验、一网汇集,做到数据同源,信息同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时交互,与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政府采购网等各行业指定发布媒介互联互通。信息推送过程中应当注明信息来源。(牵头单位:省政务办,配合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各行政监督部门)
(七)推进数据共享。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完善数据共享功能,公共资源配置相关信用信息要及时交互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中国(江苏)网站”予以公开。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依法开通行政监督通道,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各行政监督平台等政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公共资源配置信息与其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衔接。鼓励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大数据分析,把握和预判公众信息需求,提供按需定制、精准推送的智能化、个性化服务,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牵头单位:省政务办、省信用办,配合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各行政监督部门)
(八)强化公开时效。
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外,应依法及时予以公开。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依法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告和公示等信息,其核验和发布时限应符合法定要求。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各行政监督部门、省政务办、省信用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人员和经费保障,狠抓任务落实。各级政府办公室(厅)作为组织协调部门,要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生计生、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林业、铁路、民航、政务服务管理等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政务舆情监测和回应,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技术支撑。
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办要加快推进省有关部门政务信息系统与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互联互通;指导各地加快完善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功能,推进公共服务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电子监管系统以及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电子交易系统互联互通,打造集信息公开、交易办理、进度查询、业务咨询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办,配合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各行政监督部门)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要定期对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公开时效、交易平台掌握信息报送和公开情况等。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将本领域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每年12月底前,要将本地、本行业公共资源配置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情况、经验做法、有关问题和意见建议报省政府办公厅。(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配合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各行政监督部门、省政务办)
(四)做好考核评估。
各级政府要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大考核力度,并建立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工作有效开展。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配合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附件:1.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目录
2.江苏省住房保障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目录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4日
附件1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目录
序号 |
信息类别 |
信息内容 |
公开属性 |
公开主体 |
1 |
公共资源 交易目录 |
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和规模标准 |
主动公开 |
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
2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
招标事项审批核准备案信息 |
主动公开 |
各级招标事项审批核准备案实施部门 |
3 |
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息 |
主动公开 |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4 |
招标公告、资格审查、可以公开的评标情况、中标候选人以及中标结果 |
主动公开 |
项目实施主体,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5 |
合同订立、履约以及有关变更信息 |
主动公开 |
项目实施主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6 |
交易活动当事人 信用奖惩信息 |
主动公开 |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政务服务管理等部门 |
|
7 |
交易活动当事人违法违规处罚信息 |
主动公开 |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政务服务管理等部门 |
|
8 |
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 |
土地供应计划 |
主动公开 |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 |
9 |
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以及供应结果 |
主动公开 |
项目的实施主体、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10 |
履约及变更信息 |
主动公开 |
项目的实施主体、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11 |
矿业权出让 |
出让(招标、拍卖)批复 |
主动公开 |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 |
12 |
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以及供应结果 |
主动公开 |
项目的实施主体、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13 |
履约及变更信息 |
主动公开 |
项目的实施主体、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14 |
政府采购 |
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
主动公开 |
省财政部门 |
15 |
采购公告、成交公告 |
主动公开 |
项目的实施主体、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16 |
合同信息 |
主动公开 |
项目的实施主体、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17 |
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有关考核及监督检查结果 |
主动公开 |
各级财政、政务服务管理等部门 |
|
18 |
交易活动当事人 信用奖惩信息 |
主动公开 |
各级财政、政务服务管理等部门 |
|
19 |
交易活动当事人违法违规处罚信息 |
主动公开 |
各级财政、政务服务管理等部门 |
|
20 |
国有产权 交易 |
中介机构对转让(处置)标的审计及评估结果 |
主动公开 |
项目的实施主体 |
21 |
标的底价 |
主动公开 |
项目的实施主体 |
|
22 |
转让公告、成交公示以及成交结果 |
主动公开 |
项目的实施主体、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23 |
交易活动当事人 信用奖惩信息 |
主动公开 |
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务服务管理等部门 |
|
24 |
交易活动当事人违法违规处罚信息 |
主动公开 |
各级财政、国资监管机构、政务服务管理等部门 |
|
25 |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 |
省级药品、医用耗材、疫苗集中采购的采购文件和公告、企业和产品资质审核结果、产品报价、省级入围结果、信息变更、备案采购、短缺询价等信息 |
主动公开 |
省卫生计生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26 |
交易活动当事人 信用奖惩信息 |
主动公开 |
各级卫生计生、政务服务管理等部门 |
|
27 |
交易活动当事人违法违规处罚信息 |
主动公开 |
各级卫生计生、政务服务管理等部门 |
附件2
江苏省住房保障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目录
序号 |
信息类别 |
信息内容 |
公开属性 |
公开主体 |
|
1 |
项目建设 |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方案 |
主动公开 |
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2 |
年度建设计划信息 |
建设计划任务量 |
主动公开 |
省、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3 |
计划项目信息 |
主动公开 |
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4 |
计划户型 |
||||
5 |
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 |
计划任务完成进度 |
主动公开 |
省、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6 |
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 |
主动公开 |
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7 |
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 |
||||
8 |
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
||||
9 |
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 |
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
主动公开 |
省、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10 |
对象认定过程 |
||||
11 |
补助资金分配 |
||||
12 |
改造结果 |
||||
13 |
住房分配 |
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 |
主动公开 |
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14 |
分配对象 |
||||
15 |
分配房源 |
||||
16 |
分配程序 |
||||
17 |
分配过程 |
||||
18 |
分配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