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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市工信局 发布日期:2022-05-18 浏览次数: 字号: [小] [中] [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营造创业创新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发展,培育一批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依据《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工信厅印发的《江苏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程序认定并公告的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服务功能齐全、创业创新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具有示范意义与作用等特点。

第三条各类符合条件的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服务的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乡镇工业集中区、城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示范基地的认定、公告、管理与指导。各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辖区内示范基地进行管理与指导。

第五条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市级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六条鼓励和引导各地加快建设一批创业环境好、创新活力强、企业成长快、服务效率高的示范基地。示范基地应遵循以下建设原则:

(一)科学规划,生态发展。各地应结合城市、城镇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加强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彰显特色,有序推进示范基地建设,努力营造适宜企业创业创新,政务商务便捷高效,生产、生活、生态协同发展的创业创新环境。

(二)政府引导,多元发展。强化市场化运行和政策推动发展,明确法人主体,广泛集聚社会资源,共同推进示范基地建设与服务。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广泛参与示范基地建设与服务,努力实现多元投资,多元发展。

(三)整合资源,共享发展。充分利用现有的园区、孵化场所及城镇楼宇、校舍、厂房、仓库等载体资源,新建或改造一批基地,完善基地的基础设施与配套服务功能,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提供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服务。

(四)分类指导,协调发展。鼓励和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培育一批高端装备制造、文化创意设计和软件、信息以及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的小型微型企业创新示范基地;鼓励和引导县域以下地区重点培育一批农副产品生产加工、机械制造、工业设计、电子商务等优势传统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的示范基地。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报市级示范基地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示范基地建设符合国家和我市建设规划,使用的土地、房屋相关手续合法有效;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主体内部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基地建设时间1年以上。

(三)基地入驻小型微型企业不少于40家,基地企业从业人员800人以上(其中高端装备制造、文化创意设计和软件、信息、以及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的基地从业人员不少于400人)。

(四)运营主体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可兼职),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

(五)以服务创新创业为导向,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六)经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八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服务业绩和经营状况良好。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九条示范基地申报应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需同时具备以下服务功能中的三项及以上服务:

(一)信息服务。具有开放的、便于入驻小型微型企业查询的信息服务系统和线上线下联动服务功能,年服务企业6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创业辅导等服务,年服务企业4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项目研发、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或技术对接3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20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组织融资对接会3次以上,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以上服务能力和服务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十条基地应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组织一次市级示范基地的申报、公告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根据通知要求,向当地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各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考查审核后推荐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三条示范基地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连云港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基地服务流程(指南)、运营管理方面的制度文件以及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协议、活动通知、照片、总结等(按服务类型提供服务项目或活动清单并分类汇总)。

(六)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基地典型服务案例(1000字左右,可附照片)。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九)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

审结果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公示7个工作日。第十五条公示无异议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授予“连云港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并及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公众号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五章基地扶持与管理

第十六条各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的推进力度,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管理,建立基地培育信息库,及时掌握基地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并给予引导和扶持。

第十七条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建立市级示范基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八条对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示范基地,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争取重点扶持。

第十九条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示范基地须在每年12底前将当年度工作总结报市及所在县区工信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一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市级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申请复核的示范基地需提交近三年工作总结以及第十三条要求的示范基地申报材料。市工信局组织复核,对复核通过的示范基地予以确认,对未参加复核及复核不合格的予以撤销示范基地称号。

第二十二条示范基地公告管理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示范基地资格:

(一)弄虚作假,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被证实明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示范基地条件和要求的;

(三)不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和基础信息表,或不接受、不配合相关工作的;

(四)入驻企业满意度低、反映问题较多等其他应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连云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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