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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市工信局 发布日期:2022-05-18 浏览次数: 字号: [小] [中] [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连云港市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政策引导和杠杆作用,不断推进人才创新创业进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人才强市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连云港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实施花果山英才计划助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连发〔2022〕2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本市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管理、服务等方面工作的资金。

在不违反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将省级财政支持本市的相关资金与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建立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协同管理的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市财政局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三)参与专项资金项目初审,审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落实专项资金拨付;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委人才办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的具体管理规定和细则;

(二)牵头会商相关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预算建议;

(三)按照年度计划要求,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

(四)检查督促项目实施与进展情况,包括项目合同签订、跟踪监管、绩效评价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等。

第七条县(区)财政部门和人才办负责组织本县(区)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负责;落实合同约定的相关配套条件;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方向与分配方式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方向包括:《关于大力实施花果山英才计划助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中涉及的花果山英才“双创计划”“521工程”“花果山教育英才计划”“花果山卫生英才计划”“苏北发展急需人才引进计划”“乡土人才三带典型培养计划”等各类人才工程计划;生活补贴、购房券、贡献奖励等各类人才补贴;花果山英才双创周、花果山英才创新创业大赛等各类人才活动;平台载体建设、人才服务等,以及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的各类人才项目。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项目申报单位和个人根据年度项目申报要求进行申报;市委人才办根据相关程序,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筛选评审,研究提出具体资金安排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与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各县(区)负责本县(区)的专项资金拨付,确保及时、足额拨付至项目单位(个人),并接受市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个人)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

第四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才办、财政局按照绩效评价管理的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项目扶持重点,对部分重点项目开展专题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县(区)人才办、财政局按照绩效评价管理要求,对本县(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随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于次年3月底前分别上报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重点项目列入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个人)应加强资金核算与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连云港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连人才〔201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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