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知识库> 农林水土

农药经营许可

  • 时间:2022-11-08 11:11:55
  • 来源:连云港市赣榆区农业农村局
  • 阅读次数:
  • 字体:[ ]

一、基本信息

农药经营许可

二、部门信息

连云港市赣榆区农业农村局

三、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连云港市赣榆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农业农村局综合窗口(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盛世路8号)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夏令时:下午13:30-17:00)。

咨询方式:0518-86269082

四、受理标准

服务对象:群众/企业

受理条件:《农药管理条例》(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五、办理材料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六、办理流程

受理---初审---审核--发证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

不收费

九、审批结果

农药经营许可证

十、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一、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0518-86269082

监督投诉方式:12345

十二、政务服务网链接

http://lyggy.jszwfw.gov.cn/jszwfw/bscx/itemlist/bszn.do?webId=80&iddept_yw_inf=11320707MB1606100D400012016100001&ql_kind=01&iddept_ql_inf=11320707MB1606100D4000120161000

十三、是否支持在线办理

(http://lyggy.jszwfw.gov.cn/jszwfw/bscx/itemlist/bszn.do?webId=80&iddept_yw_inf=11320707MB1606100D400012016100001&ql_kind=01&iddept_ql_inf=11320707MB1606100D4000120161000)

扫一扫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