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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07-00002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07-05-10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07〕89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根据《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连政发〔2020〕95号),此文件已废止。 文件下载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日


连云港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海域使用监管,提高海洋行政管理效率,保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区域建设用海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海域使用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用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负责编制年度监视监测工作方案;

(二)承担国家和江苏省要求的年度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任务;

(三)开展所辖海域地面监视监测、异点异区监测核查与信息反馈、监视监测产品制作与信息服务;

(四)建立与维护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监控与指挥平台。

第四条  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人员,必须具备海洋、测绘、自然地理、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等专业技能;必须通过国家海洋局组织的技术考核,持证上岗。

第五条  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项目进行监视监测。

第六条  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海域使用状况监视监测

1.现状监视监测。已开发、未开发的海域面积及分布状况等;

2.权属监视监测。各类用海项目的宗海界址、面积、用途、权属及其变更情况等;

3.异点异区监视监测。遥感或举报发现的违规用海等;

4.功能区监视监测。海洋功能区利用状况及海洋功能执行情况等;

5.海域资源价值监视监测。海域等级、宗海价格、海域使用金和经济产值等;

6.在建工程用海项目监视监测。在建工程用海项目的用海面积、位置、用途和施工过程等。

(二)海域自然属性监视监测

1.岸线变化。岸线长度、分布、类型和面积等;

2.河口海湾。河口海湾形态和面积等;

3.海岛动态。海岛数量、面积、植被和岸线变化等;

4.海洋环境地质灾害监测。海岸侵蚀、海水入侵等。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卫星和航空遥感监视监测的成果,对举报发现的异点异区进行核查。

第七条  本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应按国家和江苏省要求的频次和时效,完成地面监视监测。权属监视监测每月一次,在建工程用海项目监视监测每月一次,海域资源价值监视监测每年一次。

第八条  对需要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的新申请用海项目,应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中明确《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方案》。委托有测量资质的单位,按照论证通过的方案进行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并形成《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报告》,定期报送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报告》式样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供。

第九条  市建立适合本地区海域使用实际情况和管理特点的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作为国家和省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的有机组成部分,执行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程,并与省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相衔接,实行资源共享。

第十条  对于国务院《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条中明确的海洋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时,海洋工程项目单位必须提供有测量资质单位出具的《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报告》。

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用海项目进行监视监测,按要求如实、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发现所使用的海域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对本市近岸和其它重点海域的各类海域使用状况及其变化进行长期业务化监视和监测,并将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资料,及时报送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抄送相关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海域使用申请、确权登记和变更、违法和违规用海等资料,进行监视监测。

第十四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信息。对涉及国家机密的海域动态监视监测资料,按国家保密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有权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迅速进行现场核实和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六条  在实施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活动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用海行为,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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