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05-00264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05-07-22 |
标 题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05〕98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2004年8月1日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现将做好全市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优待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
时 效 |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3年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连政办发〔2014〕101号),本文件已废止。 | 文件下载 | 连政办发098.pdf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2004年8月1日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现将做好全市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优待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民航班机需提前三天购票)。
二、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按照连云港市交通局、连云港市海通集团、连云港市双拥办公室《关于现役军人实行免费乘坐市区部分公交车的通知》(连交[2005]2号)所规定的乘车线路免费乘车;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各路公共汽车(不含新浦至连云线路)。
三、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参观游览市内所有公园、纪念馆、博物馆、名胜古迹和旅游景点。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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