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政府文件> 失效文件
索 引 号 k12498411/2005-00264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05-07-22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05〕98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2004年8月1日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现将做好全市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优待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时 效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3年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连政办发〔2014〕101号),本文件已废止。 文件下载 连政办发098.pdf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2004年8月1日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现将做好全市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优待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民航班机需提前三天购票)。

二、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按照连云港市交通局、连云港市海通集团、连云港市双拥办公室《关于现役军人实行免费乘坐市区部分公交车的通知》(连交[2005]2号)所规定的乘车线路免费乘车;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各路公共汽车(不含新浦至连云线路)。

三、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参观游览市内所有公园、纪念馆、博物馆、名胜古迹和旅游景点。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扫一扫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