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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19-00252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9-08-28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鼓励邮轮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19〕85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连云港市鼓励邮轮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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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鼓励邮轮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鼓励邮轮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港市鼓励邮轮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为加大对我市邮轮旅游产业的扶持力度,引进邮轮来连始发或访问,促进我市邮轮经济发展,实现服务贸易创新突破,根据连云港市委、市政府“高质发展、后发先至”的决策部署和“构建东方大港、发展邮轮经济”的工作要求,决定对邮轮旅游产业实施财政奖励,特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奖励对象

在连云港开展邮轮业务的自运营邮轮公司、租赁(或包租)邮轮的企业、提供邮轮服务的邮轮港口经营企业、招徕游客在连云港登轮出游的大陆地区组团旅行社等促进连云港邮轮产业发展的企业或单位。

二、对邮轮航次奖励标准

(一)母港邮轮航次奖励

母港邮轮航次是指游客从连云港登轮始发,最后返回连云港下船的航次,其中往返一次计为一个航次。对开辟连云港始发航次的邮轮航线实际运营企业按照航次数量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

5万总吨以下邮轮:5航次以下,奖励20万元/航次;5航次至10航次,奖励25万元/航次;11航次以上奖励30万元/航次。

5万至10万总吨邮轮:5航次以下,奖励25万元/航次;5航次至10航次,奖励30万元/航次;11航次以上奖励35万元/航次。

10万总吨以上邮轮:5航次以下,奖励30万元/航次;5航次至10航次,奖励35万元/航次;11航次以上奖励40万元/航次。

(二)访问港邮轮航次奖励

访问港是指旅客从另一个城市登轮出发,靠泊连云港并组织旅客上岸观光后离开连云港的航次。对邮轮航线实际运营企业将连云港港作为访问港的邮轮航线按照航次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

5万总吨以下邮轮:5航次以下,奖励5万元/航次;5航次至10航次,奖励6万元/航次;11航次以上,奖励7万元/航次。

5万总吨以上邮轮:5航次以下,奖励6万元/航次;5航次至10航次,奖励7万元/航次;11航次以上,奖励8万元/航次。

(三)航次奖励说明

1.同一邮轮运营企业年度航次可合并统计,但同一航次只能奖励一个邮轮运营企业。

2.访问港航次在连云港下客率达邮轮满载客量50%以上且下客人数达500人以上方按相关标准予以奖励。

3.转港航次(游客从连云港登轮始发,从其他地方下船的航次)按母港航次奖励标准一半执行。

4.因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原因临时取消航次,相应航次视同未完成航次不予补助。

三、对邮轮港口(码头)经营服务企业的奖励措施

对具备邮轮靠泊硬件设施条件的企业,接停靠5万总吨以下邮轮的,奖励5万元/航次;接停靠5万总吨至10万总吨邮轮的,奖励10万元/航次;接停靠超过10万总吨邮轮的,奖励15万元/航次。邮轮往返一趟算一个航次。

四、招徕邮轮旅客奖励

(一)对招徕邮轮旅客在连云港出行的大陆地区组团旅行社(或租赁、包租邮轮的经营企业)按登轮出游旅客人数给予邮轮招徕奖励100元/人,招徕人数必须达到100人以上(含100人)。

(二)租赁(或包租)邮轮的经营企业和组团社奖励申请出现重复的部分,以租赁方和分包组团社签订的协议规定确定归属。凡未明确规定的,均由组团社申请奖励。

(三)对接待乘轮旅客上岸观光的我市地接社按接待人次给予50元/人的奖励,接待人次必须达到100人以上(含100人)。乘轮旅客指乘坐邮轮出游的非本市户籍游客。

(四)邮轮母港航次涉及登轮出游后回程上岸的,仅奖励登轮出游人数。

五、申报流程

(一)申报步骤

每年2月份,市文广旅局会同市财政局下发邮轮产业资金申报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奖励资金按年度进行结算,以企业或单位的名义于次年3月31日前向市文广旅局提交申请,由市文广旅局根据《办法》,提出奖励方案报市财政局。

市口岸管理部门负责邮轮航次核准,边检部门负责出入境游客人数核准,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行社招徕邮轮旅客人数核准。市财政局每年安排不高于1500万元邮轮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给市文广旅局,由市文广旅局将奖励资金拨至经核准的申报企业或单位。

(二)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邮轮奖励资金有关请示、船舶登记文件、航次证明材料、游客核准人数证明、相关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其中,航次统计日期为每年11日至1231日。

六、管理要求

(一)对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邮轮运营企业及旅行社,由市文广旅局在行业内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取消该单位申请扶持资格;对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予以收回,并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拒不接受财政、审计和旅游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邮轮运营企业及旅行社,取消其申请扶持资格,停止拨付扶持资金,对已经拨付的扶持资金予以收回。

(二)对全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一次或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事件两件以上的企业,取消其当年扶持申请资格。

七、其他

(一)本办法由连云港市文广旅局会同连云港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实施期自2019年8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关联阅读:《连云港市鼓励邮轮旅游产业发展财政奖励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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