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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15-00001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5-12-16
标 题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 号 连政发〔2015〕180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根据《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连政发〔2020〕95号),此文件已废止。 文件下载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90号),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着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努力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创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统筹推进就业创业工作,到2020年,全市城镇新增就业2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新增创业载体50个。扶持自主创业4万人,创业带动就业16万人,推动扩大就业与提升质量并重、创业带动与促进就业并举,切实稳定和扩大就业。

二、突出创业带动就业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改为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不再作为登记前置。推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实行“一照一码”。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国税局、连云港地税局、市政府法制办;列第一责任单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完善支持和促进创业有关的税收政策,对自主创办的企业实体(除限制行业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5200元的优惠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城镇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等从事个体经营的(除限制行业外),在3年内以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对企业按规定减免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连云港地税局、市物价局、市民政局)

(三)加大对创业人员扶持力度。符合条件人员在连创业可申请享受房租水电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对进驻市级创业示范基地初次创业人员,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房租(摊位)租金和水电费补贴,按照不超过1000元/人·月的标准据实补贴。对吸纳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市人社、财政部门要抓紧制定一次性创业补贴实施办法,明确一次性创业补贴的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审核程序,及时启动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完善创业创新载体建设。加大对众创空间支持力度,鼓励市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利用现有孵化载体进行改造,发展符合自身需求、特色鲜明的众创空间。对达到市级认定条件的众创空间,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众创空间升格为省级和国家级新型孵化机构的,按照《市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连政发〔2012〕25号)文件规定,分别补足到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重点打造“创业咖啡”等创客中心。实施科技企业“十百千”培育工程,加强中小微企业孵育。每年评估认定一批市级创业示范基地,并支持鼓励申报省级和国家级示范基地。结合创建“创业型街道(乡镇)”,对创业条件优越的基层平台,进一步植入创业服务功能,完善创业配套设施,建成一批基层创业公共服务载体平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五)加大创业扶持引导资金投入。设立以政府投入为主体的创业扶持引导基金1000万元,主要用于创业补贴、创业示范基地补贴、创业项目和创业活动补贴,其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创业文化及工作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六)提升创业群体创业能力。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的创业培训项目。依托“大学生村官创业学院”,加大大学生村官培训力度,增强大学生村官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支持有条件高校、有资质教育培训机构等开发或引进适合大学生的创业培训项目,经过评审认定后,纳入创业培训计划和培训补贴范围。坚持做优小微企业创业培训项目基础上,丰富创新创业培训课程内容,引进顺应创业经营趋势的各类新型创业培训项目,重点实施“互联网+电商”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者依托“互联网+”从事创业实践活动的能力。(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农委、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

(七)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增加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到2020年全市创业担保基金总量不低于300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准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模式,加快完善政策性担保和信用担保相关政策,探索建立专家评审、授信放贷的“直贷模式”,同时放开金融服务机构范围,增加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承办银行和网点。简化创业担保贷款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发放时间,提升创业担保贷款服务可获得性。(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

(八)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九)鼓励农民结合地方经济创业。加大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将创业服务延伸至村级,引导农民结合自身优势和当地产业资源优势创业,不断扩大农民创业规模。围绕农村特色经济,重点开发种养、电商等创业培训课程,提升农民创业能力,为农民自主创业、返乡创业、联合创业提供帮助。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农业”新经济形态,鼓励农民应用电子商务创业。推进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行动,鼓励大学生村官引导、带动农民创业。鼓励建立全民创业园和现代农业创业基地,吸引返乡农民进园创业,带动更多农民就近就地就业。(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团市委、市妇联)

(十)营造有利于创业创新的舆论氛围。深化创业型城市创建,巩固创建成果,完善组织领导、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工作考核五大创业工作体系。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微博等传统媒体和新兴传播平台,加大对国家、省和市促进创业创新政策和优惠措施宣传力度。举办“港城最美创业者评选”和“青年(大学生)创业大赛”、“创新创业大赛”等主题活动,搭建创业咖啡、创客空间、创业大讲堂等创业者交流平台,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引导更多的社会力量关注和支持创新创业,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成为连云港新常态。(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

三、统筹重点群体就业

(十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调查登记、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和职业培训工作。结合连云港产业转型升级需要,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确保全年提供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不少于2万个,连云港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国家和省的要求。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各类基层服务项目,对到苏北指定的县以下(不含县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3年以上(含3年)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给予学费补偿。探索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落实和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单位,按每留用1人补贴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见习补贴。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从2016年起提高到每人1500元。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对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市残联)

(十二)加强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将登记失业的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和军队退役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援助范围,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就业困难人员被企业吸纳就业、灵活就业和公益性岗位就业相应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补贴的条件、标准、期限等按《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连政发〔2009〕62号)等文件执行,同时,适当延长公益性岗位新招用人员补贴期限。每年开发公益性岗位2000个,公益性岗位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将适合残疾人的就业岗位应向残疾人倾斜,每年公益性岗位不低于10%安排残疾人就业。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建立岗位预留制度,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落实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制度,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鼓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尽快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国税局、连云港地税局、市残联)

(十三)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重点推进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强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的跟踪服务,有针对性地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或就地就近转移就业。鼓励农民以“家庭农场”等形式,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将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加强就业培训和指导,创造就业条件,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农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十四)做好退役军人的就业工作。落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随军家属就业各项优惠政策。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设立和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不低于5%的工作岗位择优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连云港地税局)

四、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十五)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3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稳岗补贴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完善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正在执行的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5%,个人缴费比例为0.5%)的政策,在2015年12月31日到期后继续执行。用好用足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政策,发挥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六)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对登记的小微企业(包括各类公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注册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性收费(含开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补(换)照和年检(检照)等,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促进小微企业“多生快长”。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加大小微企业发展扶持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落实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发挥新型载体聚集发展的优势,引入竞争机制,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培育一批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园区。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能力。(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人社局)

(十七)完善小微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统一按省规定对企业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补贴标准和办法给予补贴。科技型小微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其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额度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具体贴息标准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等单位制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

(十八)鼓励企业稳定用工。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工资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实需要裁员的,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按事先制定的方案和帮扶计划,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稳定福利企业发展,制止随意关停福利企业、解雇残疾职工的行为。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人社局)

五、优化就业创业服务

(十九)完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强化公共创业服务,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残疾人就业服务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有计划、按步骤地推进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建立政府支持、企业与个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机制,集成创业项目库和创业成功案例库。市每年遴选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不少于30个,给予资金支持和创业帮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妇联)

(二十)推进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建设、省级集中、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省级集中的就业信息资源库,加强信息系统应用,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全程信息化。推进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打造社会保障卡、门户网站、12333电话咨询系统、自助服务一体机、基层服务平台“五位一体”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网络体系。优化就业信息服务手段,在各级各类就业服务场所推广配备电子化便民设施,提供网上就业办事服务,开通自助办理业务。推进就业信息共享开放,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服务,推动政府、社会协同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二十一)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和公共资源,构建功能完善、机制健全、运行有序、服务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形成政府部门监督管理、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中介组织规范服务的人力资源市场运行格局。实施人力资源产业园区建设工程,推动产业集聚发展,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其他产业深度融合。加大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培育,打造一批实力雄厚、核心竞争力强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集团。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招聘制度,做到信息、过程、结果三公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妇联、市残联)

(二十二)强化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顺应产业结构调整迈向中高端水平、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的需求,优化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加大创业培训力度,把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重点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和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支持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按照同类工种、同一等级、同等补贴的原则,健全以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能力证书为主要评价依据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普惠同等的培训补贴。对参加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补贴。对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毕业生,以及在大陆(内地)高校学习的台湾、香港、澳门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推动形成劳动、技能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台办、市外侨办、市残联)

(二十三)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及时按规定免费发放《就业创业证》,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全面推进《就业创业证》电子化,到2018年,全市实现《就业创业证》与社会保障卡“证卡合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六、健全就业创业工作机制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依托市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和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就业目标任务完成和就业形势稳定。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密切配合,尽职履责,协同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各项工作。进一步发挥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支持和促进就业创业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

(二十五)强化考核奖惩。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范畴,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并层层分解,明确时序进度和责任分工,督促落实。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加大工作问责力度,对落实不力的实施责任追究。(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

(二十六)保障资金投入。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相关资金,确保各项就业补贴政策资金落实到位。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按照系统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明确政府间促进就业政策的功能定位,严格支出责任划分。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二十七)加强统计监测。健全就业统计指标,完善统计口径和统计调查方法,逐步将性别等指标纳入就业统计监测范围,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劳动力调查制度建设,充分利用已有的企业监测点平台,扩大调查范围,增加调查内容。强化统计调查的质量控制。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加大失业监测预警工作力度,对每个监测企业给予经费支持,努力防范和化解失业问题可能带来的经济社会风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教育局、市妇联、市残联)

(二十八)注重舆论引导。紧紧围绕新形势下就业创业这一主题,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全方位、多角度开展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就业创业政策举措、经验做法和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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