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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12-00113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2-06-05
标 题 关于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12〕86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一、明确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二、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职责;三、严格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机制。
时 效 根据《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连政发〔2020〕95号),此文件已废止。 文件下载

关于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重大动物疫病

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保障动物防疫工作,明确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杀工作职责,确保动物防疫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和《连云港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连政规发〔2011〕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是指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履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疫情扩散、蔓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并危及人身公共安全的有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一)各县、区政府(含市开发区、徐圩新区、云台山景区管委会,下同)对本区域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规定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动物和动物产品饲养、屠宰、加工、经营等场所的动物防疫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为该场所动物防疫行为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包括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情报告,以及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动物防疫保障措施等。

(三)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重大动物疫情隐患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防控工作职责,导致存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可能。

(四)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发现重大动物疫情隐患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疫情发生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二、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职责

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应履行以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职责:

(一)县、区政府防控工作职责

加强对本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制订实施本区域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规划、应急预案、年度强制免疫计划,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应免密度常年保持100%,力争不发生疫情,确保有疫不扩散。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按照省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05〕84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确保县、乡动物防疫体系人员、机构、经费、设备到位,确保村防疫员待遇落实到位。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机制和应急体系,组建应急预备队,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足额储备应急物资,保障应急处置资金。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按规定程序报告疫情,发布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建立防控工作责任制。市开发区、徐圩新区、云台山景区管委会履行本辖区内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职责。

(二)市各有关部门防控工作职责

1.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免疫、疫情监测以及落实检疫、监督、消毒、病畜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技术措施;负责兽医人员培训、考核和管理;组织开展防疫督查、免疫密度评价、免疫效果监测工作,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定动物疫情,按规定报告重大动物疫情,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将疫情等情况逐级上报;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生物制品供应,督促规模养殖场户建立和完善养殖、免疫档案;落实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场所动物防疫监管人。

2.工商部门。协助兽医主管部门督促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市场建立健全动物及其产品的防疫制度,落实相关措施和管理责任人;疫情处置期间,关闭疫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违章行为。

3.卫生部门。协同兽医主管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做好职业人群的卫生防病知识宣传;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开展高危人群疫情监测及病人救治工作。

4.财政部门。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等经费由财政纳入预算并及时拨付,保障本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对经费使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5.商务部门。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做好屠宰场(点)的动物检疫和疫病防控工作。

6.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点疫区封锁、强制扑杀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必要时,协助做好强制免疫等行政执法工作。

7.林业部门。负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督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经营场所执行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

8.交通运输部门。监管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运动物及其产品;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站址选建和检查工作。

9.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入传出。

10.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县、区政府与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责任追究。

11.连云港民航站。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送,确保安全、快速。

12.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控知识普及。

13.其他各有关部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连云港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司法局、市供销总社、市农科院等相关单位要按照《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履行防控工作职责。

三、严格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机制

(一)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体系。各县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对口签订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状,明确责任、目标、考核方式和追责办法,形成一个纵向连接、横向联系的责任体系。

(二)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考核机制。各县区政府要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考核机制,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列入全年综合目标考评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定期对防控工作情况进行阶段考核,年终进行综合考评,及时通报考核结果,进行评比表彰。

(三)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承诺制度。动物和动物产品饲养、屠宰、加工、经营等场所要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承诺制度,履行法定义务,认真做好免疫、消毒等防疫工作,严防动物疫情的发生和传播。

(四)严格实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追究制。各县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未履行上述工作职责,并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扩散、蔓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危害人类健康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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