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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15-00513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5-07-15
标 题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的通告
文 号 连政发〔2015〕86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采取区域限制通行措施。
时 效 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文件下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的通告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采取区域限制通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车辆

  无绿色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摩托车和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除外。

  二、限行区域和时间

  自2015年7月15日起,每日7时至20时,禁止无绿色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在以下区域行驶:

  1.赣榆区金海路、宁海路、204国道、242省道(含本道路,204国道、242省道除外)所合围区域。

  2.海州区解放路、朝阳路、盐河路、郁洲路(含本道路,盐河路除外)所合围区域。

  3.连云区陇海铁路、中山路、东园路、海棠路(含本道路,陇海铁路除外)所合围区域。

  4.花果山风景区松门以内道路;苏马湾风景区东西两个出入口之间道路。

  三、限行过渡期

  2015年7月15日至2015年7月31日为限行过渡期。过渡期内,住所地址在限行区域内的无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凭公安部门核发的通行标识进入限行区域。

  四、法律责任

  过渡期内,对违反规定驶入限行区域的机动车进行警告教育,不予处罚。

  自2015年8月1日起,对违反规定驶入限行区域的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规定,处以罚款100元并记3分。

  特此通告。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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