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政府文件> 失效文件
索 引 号 k12498411/2009-00039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9-01-16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09〕5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维护我市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3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建立连云港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时 效 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文件下载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维护我市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3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建立连云港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在省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指导下,贯彻落实国家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政策,领导全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二)研究制定全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大措施,确定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工作程序。

(三)根据有关单位请求,协调成员单位开展对非法集资的调查取证、性质认定等处置工作。

(四)督促和指导各县区政府开展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五)办理省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由连云港银监分局,市发改委、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林业局、广电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信息产业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国家安全局、地税局、连云港工商局、人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以及市委宣传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等单位组成。

      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和连云港银监分局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

      各成员单位应明确负责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处室,并确定相应的处室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联络员。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连云港银监分局: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二)市政府金融办:协调、督促各县区政府和各成员单位履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职责。

    (三)市公安局、连云港工商局、连云港银监分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受理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依法认定非法集资活动的性质,并进行查处;需由政府层面协调的,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处理。

    (四)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负责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督办、指导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起诉、审判等工作。

    (六)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内涉及非法集资处置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咨询等工作。

    (七)人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负责监测非法集资活动的资金结算方式、资金去向等情况,协助有关单位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查处工作。

    (八)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林业局、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管辖范围内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按照联席会议要求,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性质认定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工作。

    (九)市监察局、市地税局: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区政府负责本地区非法集资活动的查处和善后工作。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扫一扫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