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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05-00177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5-08-24
标 题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文 号 连政发〔2005〕160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时 效 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文件下载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合理的工资决定和增长机制,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全市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认清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当前,我市企业分配制度改革步伐加快,企业分配自主权逐步落实,不少企业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制度的具体操作办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市仍有一些用人单位没有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和平等协商机制,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挫伤了职工的积极性,给企业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因此,实行工资协商,有利于规范劳动力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也有利于推动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是提高职工收入水平、加快富民进程的重要举措。工资作为企业职工收入的主要部分,是衡量职工经济生活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加快我市富民工程的核心内容之一。近年来,我市职工工资收入虽有所增加,但仍有一些劳动者特别是企业一线职工的工资水平偏低,增幅过缓,与经济发展水平明显不相适应。建立工资协商制度,可以实现职工工资和企业效益的同步合理增长,使企业发展的成果更多地惠及职工,形成富民与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是稳定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推行工资协商,就是通过合法有序的方式,保障劳动者在工资决策中与企业经营者平等对话、民主协商的地位,拓宽职工群众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渠道,使劳资双方增进了解、达成共识、和谐共处。在新时期深入推进企业工资协商制度,对于稳定职工队伍、促进企业发展、依法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密切党群关系、强化执政基础、加快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二、突出工作重点,明确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目标要求

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富民进程为目的,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原则,以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为方向,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充分调动企业与职工两方面的积极性,努力形成企业与职工合作共赢的良好局面。

(一)明确目标

长远目标:根据《劳动法》、《工会法》、《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推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全部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近期目标:2005年,在生产经营正常、企业管理比较规范、行政民主意识较强、工会工作基础较好条件的企业全面推行。2006年全市百人以上生产经营正常企业开展工资协商和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达80%以上。2007年争取50人以上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全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全市开展工资协商和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达90%以上。同时,积极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二)健全机制

1.健全工资分配共决机制。企业应建立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收入水平及调整办法、支付形式等进行平等协商、共同决定的机制,加大职工民主参与力度。

2.健全工资增长机制。通过推进工资协商,使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利润的增长而增长,随单位劳动生产率、政府工资指导线标准和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提高而提高。

3.健全工资分配监督机制。企业工资分配、工资支付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等情况应通过职代会、公开栏等渠道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三)抓好重点环节

    1.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重点内容。把职工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作为重点,具体包括:企业(行业)劳动定额、工价和特殊工作情况下工资标准及支付;工资分配制度、形式和支付办法;年度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方法以及行业、企业的最低工资和其他有关事项。每次协商的内容可以全面也可有所侧重。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好的企业,应重点就工资水平、奖金分配、补贴和福利等进行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重点就工资支付办法、离岗职工生活费等进行协商,重在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2.企业工资增长的主要依据和要求。当出现本单位利润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等情形之一的,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可以就增长工资发出协商要约,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在工资增长预警线范围内,自主确定年度工资水平。企业年度增长工资的,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都应当得到增长。企业在工资集体合同期内不得随意降低职工工资标准,确因市场风险或突发情况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将调整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或经重新协商一致后确定,否则作为违反合同予以查处。

3.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程序。企业和职工方应每年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办法和工资总收入进行协商,凡签订两年期以上集体合同企业,每年应进行一次工资协商,并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一年一签集体合同单位,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可以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资协商启动要约程序时,任何一方在接到书面协商要约后,都必须依法在收到要约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得拒绝和拖延。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10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资料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即行生效。已生效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应向职工公布,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

4.探索和推行区域性、行业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在小企业或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行业,应积极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并签订专项工资集体合同。在内容上应抓住大多数职工普遍关心的共性问题进行协商;在形式上可由区域、行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认可。对上规模、人数多的企业,可以采取“二次签约”等方式单独签订工资集体合同,使其更加符合企业实际,贴近职工需求。但单独签订的工资集体合同中工资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规定。依法签订的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对所辖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5.健全平等协商和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争议解决制度。平等协商或者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请劳动保障部门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双方均应共同遵守。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力度

(一)实行目标管理。各县区、各系统、各单位要根据全市的总体目标,结合实际制订实施计划,明确每年的建制目标和递增率,保证目标任务层层落实。

(二)建立指导员队伍。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工资协商指导员队伍(兼职),分片或分行业开展指导活动,为企业提供相关资料信息、培训人员、代拟文本、代行工资协商谈判等服务,提高工资协商的质量和实效。加强对工资协商指导员的思想教育和法规政策、业务指导培训。

(三)建立全程督查工作制度。一是要约制度,企业开展工资协商要由提出方发出书面要约;二是整改制度,上级工会对不响应要约、不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三是处罚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不响应要约、不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四是审查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合法性进行审查;五是报告制度,企业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每年至少向职代会(职工大会)报告一次,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工资条款或附件的履行情况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

(四)完善企业工资总额税前列支办法。凡企业按照“两低于” (即: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人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的原则,通过工资协商确定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总额,经劳动保障、国税和地税部门共同审核后可按实在税前列支。

(五)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情况列入地区、系统、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并作为市级以上各类先进评选的优先条件。从2005年开始,凡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开展工资协商的企业和经营者或主要负责人,优先参与市级以上先进的评选。

(六)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电台以及企业专栏、板报、内部信息网络等宣传阵地,积极宣传推行工资协商的目标、意义,为开展工资协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坚持齐抓共管,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深入开展

各级政府要将推进工资协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富民发展战略和为民办实事的具体项目,定期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督促检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各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成员单位要切实承担起相关责任,努力构建目标一致、指导到位、紧密协作的工作机制,逐步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企业积极推进、职工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企业依法制定工资分配、支付制度,加强对企业违反工资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或查处;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指导线、企业人工成本预测等相关信息数据,适时依法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严格审查工资集体协商的代表、签订程序和条款内容,维护职工和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约权,依法查处不响应要约的行为。

各级工会要强化维权职能,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与对企业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合法权益的保护。基层单位工会要根据多数职工意愿,及时发出工资协商的要约,组织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督促企业及时上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加强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同时提高广大职工对工资协商的关切度和参与率,倡导职工敬业爱岗,通过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降本增效等活动,为企业的深化发展建功立业。

各级经贸、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联及各类协会等要按照各自职能把工资协商、职工收入增长情况纳入对企业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工资协商制度,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督促企业将工资协商的建制、履约和督查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向职工公示。要加强对企业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情况的监督,倡导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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