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03-00080 | ||
发布机构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03-06-13 |
标 题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03〕95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
时 效 | 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问题的意见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六月二日)
为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家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精神以及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具体要求,现就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再就业专项资金,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经费保障
市、县、区都要建立再就业专项资金,并按分级负担原则筹集和使用该项资金。再就业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各级财政每年按原渠道、原规模安排和社会筹集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经费(包括省财政增加的再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中按规定用于失业人员免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补贴;国有企业资产变现及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划出的部分资金;开展社会募捐活动募集的资金等。
再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公益性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职业介绍机构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补贴;职业培训机构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减免费培训的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等项支出以及经市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二、加大再就业资金筹集力度,切实调整支出结构
要将再就业资金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千方百计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筹集渠道筹集再就业资金,加大对再就业资金的投入。对于失业保险金中调剂用于促进再就业的资金支出,应按《失业保险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的有关规定,及时调剂到位。同时,要积极争取省财政增加再就业补助资金,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对于按原规模、原渠道筹集安排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可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扩大对促进再就业工作的实际投入,努力提高再就业资金的使用效能。
三、明确再就业政策扶持对象,规范再就业资金的列支科目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等13个部门《转发劳动保障部等11个部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劳社就[2003]3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以及参照执行的市、县、区属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
各级财政要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就业补助”款级科目,以准确反映财政用于公益性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职业介绍补贴、就业培训补贴等项支出,规范再就业资金列支科目。
四、坚持专款专用,严格再就业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和程序
(一)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定3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及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国有企业大龄(男50岁、女40岁)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单位,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下岗失业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它社会保险费用,不在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之内。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12月31日。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实,用人单位与所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不再补助单位为已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在申报缴费时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下岗失业人员缴费情况单独列出,于季度终了后10天内,按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对上个季度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申请补贴时,用人单位应填写《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同时附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个人《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个季度单位为下岗失业人员缴费的明细帐单、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材料,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季度终了后20天内审核汇总,填写《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见附件2),转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接到《申请表》、《汇总表》等材料后,在10天内核定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并将核定的社会保险补贴经费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拨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然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拨付用人单位。
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以及申报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单位,不得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二)对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其岗位补贴仍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差额购买就业岗位的通知》(连政办发[2002]16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类具备资质条件的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就业成功,且用人单位与下岗失业人员签定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季度终了后10天内,该职业介绍机构可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补贴时,职业介绍机构应填写《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见附件3),并附职业介绍机构推荐证明、符合就业补贴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复印件、用人单位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复印件、上月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材料,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季度终了后20天内审核汇总,填写《职业介绍补贴汇总表》(见附件4),转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接到《申请表》、《汇总表》等材料后,在10天内核定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并将核定的职业介绍补贴经费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拨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然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拨付职业介绍机构。
(四)各类具备资质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免费培训,培训后实现再就业的(包括多种形式就业),季度终了后10天内,可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补贴时,职业培训机构应填写《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见附件5),并附参加培训人数、培训合格情况表、培训后就业率、符合就业补贴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复印件、用人单位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复印件以及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相关就业证明、上月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材料,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季度终了后20天内审核汇总,填写《职业培训补贴汇总表》(见附件6),转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接到《申请表》、《汇总表》等材料后,在10天内核定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并将核定的职业介绍补贴经费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拨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然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拨付职业培训机构。
(五)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只能按每位下岗失业人员人均享受一次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按省劳动保障、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介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劳就[1999]60号)标准执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省物价、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0]120号)的收费标准,乘以培训合格率、培训合格后就业率的所得金额(收费标准×培训合格率×培训合格后就业率)执行。
(六)市、县和有条件的区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筹集,担保基金的具体筹集、管理办法由市财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会有关部门制定。
五、建立再就业专项资金预、决算制度,切实加强再就业资金的预、决算管理
(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申报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编制年度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及时将资金拨付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然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规定拨付相关单位。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年度终了,要认真做好再就业资金的核算、清理和对帐工作,并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和说明。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
(四)再就业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需附说明,经批准后,可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六、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再就业专项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再就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督促检查,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再就业专项资金安全有效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再就业资金。对虚报冒领、骗取各项再就业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补贴资金外,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以相关单位所骗金额1-5倍的罚款,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