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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07-00258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7-07-20
标 题 市政府关于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房产及违法建设的通告
文 号 连政发〔2007〕125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维护城乡建设管理的正常秩序,坚决遏止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严禁城镇居民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购买宅基地、房产及违法建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的宅基地是指用于建造房屋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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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房产及违法建设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维护城乡建设管理的正常秩序,坚决遏止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严禁城镇居民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购买宅基地、房产及违法建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宅基地是指用于建造房屋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房产是指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

二、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房产及在所购买的宅基地、房产上进行建设
  三、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房产及违法建设的,国土部门不予核发土地使用权证;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房产过户手续;在拆迁中一律不予补偿。

四、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应自觉带头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有关部门或单位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降职、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及政纪处分:

(一)以本人或他人名义在农村非法购买宅基地和房产的;

(二)利用在农村非法购买的宅基地和房产进行违法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承包、租赁土地的使用性质并进行违法建设的;

为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房产及违法建设提供方便,弄虚作假出具证明材料的;

(五)纵容、庇护亲友及他人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房产及违法建设的;

(六)干扰、阻挠、抗拒或强迫、唆使、煽动亲友及群众干扰、阻挠、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在农村已购买宅基地或房产的城镇居民,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解除买卖合同并退还已购买的宅基地、房产或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不再追究责任;凡隐瞒事实、不按期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继续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房产或违法建设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从严查处,对其中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一律先停职,后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六、村级基层组织、村民个人不得向城镇居民出售宅基地或房产。已经出售的,应主动纠正并解除合同。对非法买卖宅基地、房产及违法建设的,村级基层组织应先行制止,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及国土、规划、城管等执法部门报告;监管不力、隐瞒不报或对查处工作不积极配合的,对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依法依纪罢免职务或给予处分。

七、各级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在农村非法买卖宅基地、房产及违法建设行为。国土部门对发生的各类非法买卖宅基地行为,要依法及时实施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相应处罚;城管、国土部门要依法对违法建设项目进行拆除;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城管、国土等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对在农村非法购买宅基地、房产及违法建设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监督对象在农村非法购买宅基地、房产及违法建设不及时纠正的,对执法部门徇私舞弊、不严格执法的,对各地组织领导不力,失职、渎职,影响工作推进的,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八、各级政府要按照本通告要求,认真开展专项清查整治活动,全面摸清城镇居民在本辖区农村非法购买宅基地、房产及违法建设的底数,组织并配合有关部门严格执法,切实保证清查整治工作的圆满完成。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买卖宅基地、房产及违法建设问题的,均有权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

新浦区政府:5633110,海州区政府:5616110,连云区政府:2311110,市开发区管委会:2342537,市城管局:5487110,市国土资源局:5527307,市规划局:5407388,市监察局:5825511。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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