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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03-00004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3-01-06
标 题 转发市接收救灾捐赠办公室关于开展为困难群众捐款捐物的意见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03〕2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市政府接收救灾捐赠办公室拟定的《关于开展为困难群众捐款捐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时 效 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文件下载

转发市接收救灾捐赠办公室关于开展为困难群众捐款捐物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接收救灾捐赠办公室拟定的《关于开展为困难群众捐款捐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一月六日

 

关于开展为困难群众捐款捐物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2002]42号)和民政部《关于做好当前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民电[2002]292号)精神,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发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切实解决好困难群众生活问题,拟在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及驻连部省属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中,开展一次为困难群众捐款捐物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及驻连部省属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捐赠活动的重要意义,迅速认真组织好本部门、本单位的捐款捐物活动。

二、每个单位都要捐赠一定数量的款物,个人捐赠以自愿为原则,不搞强行摊派,但各级领导和党员干部都要自觉发挥表率作用。对亏损企业、困难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不开展捐款捐物活动。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近期内统一组织一次捐赠活动。

四、市级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驻连部省属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所捐赠款物,由各单位和主管部门集中交市接收救灾捐赠办公室。各区属单位捐赠的款物由各区民政局统一交市救灾捐赠办公室。驻各县单位由县救灾捐赠办公室接收(县捐赠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

五、各单位接收个人捐赠以现金、棉被(套)、棉衣和外衣为主。各单位捐赠的款物由市政府接收救灾捐赠办公室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并统一发放给全市灾区。

六、市、县接收捐赠办公室接收捐赠的款物及使用情况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发现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市政府接收救灾捐赠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地点:海连中路98号,天然居西侧)。

接收捐赠联系电话:54061375418747(传真);

联系人:徐兴爱;

接收救灾捐赠专用帐号:60149142556

开户单位:市民政局;

开户银行:市交通银行。

 

 

 

市政府接收救灾捐赠办公室

二○○三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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