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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11-00181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1-11-20
标 题 转发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连云港市市区新一轮出租车更新更型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11〕172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市交通运输局拟定的《连云港市市区新一轮出租汽车更新更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
时 效 根据《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连政发〔2020〕95号),此文件已废止。 文件下载

转发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连云港市市区新一轮出租车更新更型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连云港市市区新一轮出租汽车更新更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拟定的《连云港市市区新一轮出租汽车更新更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连云港市市区新一轮出租汽车更新更型实施方案

 

(市交通运输局  2011年11月)

   

  从今年10月份起,市区1611辆出租汽车陆续营运期届满。为进一步提高市区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改善市民出行条件,决定开展出租汽车新一轮更新更型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现就市区新一轮出租汽车更新更型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8号)等文件要求,从服务城市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出发,淘汰营运到期的出租汽车,及时更换新型出租汽车,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树立良好行业形象。

  二、更新更型范围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市区老旧客运出租汽车更新更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连政办发〔2005〕139号)要求,至2011年10月市区营运期届满的出租汽车,纳入新一轮更新更型范围。

  三、更新更型原则

  (一)坚持提升行业管理质量原则。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无偿收回营运期届满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注销相应车辆的营运证件,并根据出租汽车行业星级考核结果,确定各出租汽车企业延续出租汽车经营权数量,促进出租汽车企业管理质量和行业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二)坚持经营权无偿使用原则。更新更型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经营权期限为6年,自上一轮经营权到期之月起延续72个月。

  (三)坚持公司化经营原则。符合新一轮更新更型条件的出租汽车,由各出租客运企业全资购置新车及附属设施,产权、经营权属出租客运企业所有,实行公司化经营。驾驶人员应当与出租客运企业签订出租汽车承包合同,取得在规定期限内的出租汽车承包经营权。出租汽车企业应与驾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依法为驾驶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出租汽车承包费、经营承包合同保证金最高限额由交通运输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部门根据实际确定,禁止经营权炒卖和层层转包。

  (四)坚持先淘汰后更新更型的原则。符合更新更型条件的出租汽车由所属的出租汽车企业收回,办理车辆报废或转出本市手续后,向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更新手续。对暂时不能转出的车辆,由车辆所属出租汽车企业进行集中封存,并负责清除门标、运价标贴等营运标识,收回驾驶人员服务证件,解除与驾驶人员的承包合同,按规定回收顶灯、计价器等营运设施。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对封存车辆予以监管。

  (五)坚持政府制定标准,企业公平竞争的原则。更新更型的出租汽车必须是新出厂车辆,外型美观大方,与城市定位相匹配,具备双燃料装置、冷暖空调,环保不低于欧Ⅲ标准,排汽量在1.6升以上,并经出租汽车市场实际检验的成熟车型(具体标准见附件)。车辆应配置符合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GPS系统、IC卡收费、电调功能,安装电子服务监督牌。具体车型由企业书面上报市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认可后,方可购置。

  四、更新更型政策

  (一)凡是2010年度被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评为四星级(含四星级,下同)以上的出租汽车企业,其营运期届满的车辆按1:1比例更新;三星级出租汽车企业,按3:2比例更新;二星级出租汽车企业,按2:1比例更新;一星级出租汽车企业或没有达到星级标准的,不予更新。对按比例更新而削减的出租汽车经营权,由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场需求确定是否继续投放市场,投放应以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重新确定经营主体。

  (二)更新更型后的出租汽车,由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继续颁发出租汽车经营权证,经营权证为6年,到期后由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无偿收回经营权,并注销相应车辆的营运证件。在经营权证有效期内允许企业自主决定车辆的更新更型时间,但更新更型车辆的标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三)更新更型后的出租汽车,继续由公安部门根据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更新更型证明核发专段号牌。

  五、有关要求

  (一)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市有关部门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的考核管理工作,着力提高出租汽车行业整体形象和文明服务水平。

  (二)依法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企业,应当与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在许可的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三)更新更型后的出租汽车,下半部为银灰色,上半部继续由出租汽车企业使用展示本企业形象品牌的颜色,分色线为车高的二分之一。车内设施和车身外观的其它标准由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四)市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等部门要对出租汽车企业加强监管,切实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取消其经营权,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出租汽车企业应恪尽职守,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工作衔接、服务保障、政策解释、秩序维护等行业稳定工作。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出租汽车更新更型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顺利完成更新更型任务和行业稳定,市政府决定成立连云港市市区新一轮出租汽车更新更型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担任副组长,市交通运输、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信访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运管处,市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连云港市客运出租汽车更新购车主要技术标准及设施要求

   

   

   

   

   

   

   

   

   

   

   

   

   

   

附件:

连云港市客运出租汽车

更新购车主要技术标准及设施要求

   

  一、车辆外形

  美观、大方,符合城市形象定位,车身颜色符合规定

  二、车身结构

  (一)硬顶、三厢、四个侧门

  (二)主要技术参数

  1.轴距≥2600mm

  2.行李箱净容积≥400L

  3.长×宽×高≥4540×1700×1420

  4.座位数5人

  三、车辆性能

  (一)发动机排量≥1.6

  (二)具备燃油和燃汽功能的双燃料发动机

  (三)转向功能:助力转向系统

  (四)安全性能;

  1.制动防抱死系统(ABS)

  2.配置安全带

  (五)其他

  1.空调设备(环保空调)

  2.音响:带有CD、收音播放功能

  四、出租汽车专用配置

  (一)预留计价器、GPS、IC卡收费系统、电子服务监督卡、顶灯专用线束(接口)

  (二)计价器嵌入仪表板内(含打印机),配备防脉冲干扰的装置

  (三)安装使用与计价器数据接口相连的GPS调度系统

  (四)左后门具备防止内部开启装置

  (五)行李箱自动开启装置及照明设备

  (六)防护栏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统一样式

  (七)安装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顶灯、电子服务监督卡、IC收费系统、电招服务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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