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2498411/2006-00676 | ||
| 发布机构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06-12-15 |
| 标 题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社区首诊制及双向转诊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06〕188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社区首诊制及双向转诊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
| 时 效 | 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载 |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社区首诊制及双向转诊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社区首诊制及双向转诊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实行社区首诊制及双向转诊试点工作方案
市卫生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24号),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公共卫生及基本医疗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形成科学合理的就医格局,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实行社区首诊制及双向转诊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坚持政策引导、注重实效、稳步推进、保证质量、确保安全的原则,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力建设,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逐步建立服务规范、运转有效的社区首诊制度,建立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两级分工合理、双向转诊的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努力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在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
(二)年度目标:2007年,开展社区首诊及双向转诊试点工作,城市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率达到30%以上,农村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率达到60%以上。2008年,在全市全面实行社区首诊制及双向转诊工作,城市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率达到40%以上,农村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率达到80%以上。
三、工作任务
(一)积极开展试点工作。2007年在新浦地区开展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试点工作。试点人群为新浦区区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新浦区所辖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市直属统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部分参保人员、惠民医疗救助人员。
(二)建立和完善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度。结合医疗保障制度,建立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度,引导患者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康复再回社区。
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人员,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就医时首先到认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社区门诊首诊;需要上转到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治疗的由首诊医疗机构办理相关转诊手续,否则不予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都应逐步建立相互协作关系,并签订双向转诊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同时,要指定专门的科室和人员负责双向转诊管理工作,制订合理的转诊流程和相关制度,搭建科学便捷的转诊平台。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及时将急、危、重、疑难患者上转协议医院。同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将各类传染病人及时转至传染病定点收治医院,并以书面形式提供前期诊疗的信息;对上级医院转回社区进行后续治疗和康复的患者,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逐步扩大居民健康档案的建档率,并实行动态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对转入病人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包括预约门诊检查、组织会诊及协调处理住院事宜等服务;对康复期、诊断明确且病情稳定的慢性病等符合下转条件的患者应及时转回社区,并提供后续治疗和康复的业务指导以及必要的跟踪服务,进一步缩短患者的平均住院日。
(三)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各区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优化就诊流程,改善服务环境。认真抓好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全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强化“三基本”学习和技术操作训练,通过建立家庭病床等服务方式,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开展慢病管理、康复跟踪服务。全面推行社区责任医生和责任护士制度,强化综合服务、连续服务、上门服务,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诊疗水平和服务质量。同时,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熟悉和掌握双向转诊的基本原则,确保医疗安全和质量。
四、政策措施
(一)发挥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等政策引导作用。市劳动保障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准入条件”。经申请并认定后,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实行计算机联网。
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门诊健康体检,其费用可由个人帐户支付;符合门诊慢性病管理条件的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慢性病费用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家庭病床一律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设,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不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调整参保人员住院费用个人负担比例:在一、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仍执行现行标准,即在职人员起付线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部分个人负担2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14%,10000以上至30000元(含3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7%,以上各费用段在职公务员个人负担标准分别为8%、7%和4%,退休人员以上各费用段个人负担标准为在职人员标准的60%,建国前老工人以上各费用段个人负担标准为在职人员标准的50%;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上各费用段个人负担比例在现行标准上降低50%;在三级医疗机构以上各费用段个人负担比例在现行标准上上浮50%;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大病救助部分在新办法未出台前仍执行原标准;参加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费用在各费用段的补偿比例均相应提高10个百分点;参保病人下转时,无需再次支付起付标准。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
(二)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力量支持。政府举办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以及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要承担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的任务,根据受援单位的功能及需求,实行定点技术协作、提供技术指导,安排中高级职称医务人员定期到社区会诊,通过查房、病例讨论、学术报告会和开展示范手术等形式,帮助其提高医疗质量、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执行政府举办的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在晋升主治(管)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前到社区(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领导组成的全市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协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的政策对接。成立由各医院和社区负责人参加的双向转诊协作组织,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各区卫生局、市属医疗保健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应成立相关的领导组织,市属医疗保健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指定部门、专人负责双向转诊工作;设立专线电话,实行24小时连续服务。双向转诊单位要制定双向转诊细则,明确服务流程,确保服务的连续性。
(二)强化监督考核。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都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开展双向转诊工作,双方不得截留病人。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项目的准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区域内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的组织实施。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市属医疗卫生单位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将社区首诊制及双向转诊工作纳入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市属医院考核内容,并对市属医疗卫生单位支援社区卫生工作进行分类指导,定期检查对口支援工作的实施情况。不断推广全市开展社区首诊制及双向转诊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及做法,表彰奖励做出突出成绩、突出贡献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人员。逐步完善管理机制,促使社区首诊制及双向转诊试点工作落到实处,保障社区卫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通过各种各样的形式,大力宣传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也要积极开展“健康社区行”和“卫生进社区”等活动,通过义诊、健康教育咨询、讲座、健康检查、上门服务等形式,大力宣传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通过广泛宣传、政策引导和优质服务,引导社区居民树立科学合理的就医观念,努力形成良好的就医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