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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03-00037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3-04-18
标 题 关于开展连云港市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03〕49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主要领导指示精神,加快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保证市“十五”计划顺利实现,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以及我市“十五”计划《纲要》的具体情况,我市将组织开展“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十五”计划是我市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第一个五年计划。
时 效 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文件下载

关于开展连云港市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主要领导指示精神,加快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保证市“十五”计划顺利实现,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以及我市“十五”计划《纲要》的具体情况,我市将组织开展“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重要性

“十五”计划是我市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展“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工作,对我市加快实现“十五”计划,实现全市经济社会超常发展、快速崛起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工作,有利于各部门和单位对“十五”计划提出的各项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保证“十五”计划顺利完成;有利于找出“十五”计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对不适应环境变化的规划内容进行调整修订,有针对性地采取新的政策措施;有利于发现规划中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内容,改变目前规划工作中出现的“重编制、轻实施、缺评估”的问题,转变规划编制理念,改进规划编制方法,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规划体制,为科学编制“十一五”计划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市“十五”计划中期评估的范围和重点

我市“十五”计划是由“十五”计划《纲要》、重点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和县区规划构成的规划体系。对“十五”计划《纲要》评估的重点是开放兴市、科教兴市、以港兴市三大主战略实施情况,推进市场化、工业化、信息化、城市化、经济国际化、农业产业化等“六化”进展情况,以及富民强市、“三农”问题、结构调整、体制和技术创新工作成效等方面的内容。重点专项规划、行业规划根据各自特点确定评估的重点。

三、市“十五”计划中期评估报告内容

我市“十五”计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纲要》提出的目标和任务的进展情况和主要成效;(2)《纲要》提出的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3)完成《纲要》提出的任务采取的政策和改革措施;(4)完成各项任务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5)结合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规划体制要求,特别是要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省委省政府“两个率先”的总体要求,围绕如何落实全面发展学青岛、人均指标赶日照、主动联上海,加快“以工兴港、以港兴市、以市带农”步伐,提出规划需要调整和修订的内容及政策建议。

编制重点专项规划、行业规划的部门和单位参照《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内容完成评估报告。没有编制重点专项规划、行业规划的部门和单位按照“十五”计划《纲要》涉及到本部门和单位的内容完成专题报告。各县区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形势的要求,总结“十五”前两年的执行情况,提出下一步的政策措施。

评估报告应力求语言准确、文字精炼;尽可能采用量化指标,同时要与周边地市进行比较,以便客观全面地反映和衡量我市在区域经济中的实际情况;对下一步的建议观点明确,思路清晰,针对性强。

四、市“十五”计划中期评估的组织方式和要求

我市“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工作由市发展计划委牵头,部门和单位分工协作,市发展计划委和市统计局在市各部门和单位提交的专项、行业、专题评估报告的基础上,汇总形成《连云港市“十五”计划中期评估报告》。

请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于5月底前完成“十五”计划中期评估报告或专题报告,并报送市发展计划委。市发展计划委会同有关部门在7月底前完成《连云港市“十五”计划中期评估报告》,并报送市政府。

五、“十五”专项规划中期评估的重点部门和单位

市委农工办,市发展计划委、经贸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外经贸局、统计局、海洋与渔业局、农业资源开发局、信息产业局、体改办、旅游局、招商局、港务局,工商联。

为加强工作沟通和协调,请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4月30日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报市发展计划委发展规划处。

联系人:南海    联系电话:5802625

传真:5802625、5801497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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