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政府文件> 失效文件
索 引 号 k12498411/2005-00268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5-06-15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连云港市农村劳务输出培训券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05〕77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连云港市农村劳务输出培训券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 效 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文件下载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连云港市农村劳务输出培训券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连云港市农村劳务输出培训券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连云港市农村劳务输出培训券制度实施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农村劳务输出工作,积极实施农村劳务输出百万工程,加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培训,将劳务输出培训补助资金直接补贴给农民,不断提高农民就业能力,根据省委、省政府规定和我市《关于加强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连政办发[2004]110号)的精神,在去年试行农民培训券制度的基础上,决定从今年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农民培训券制度。

一、充分认识实施农民培训券制度的重要性

加快劳务输出是促进农民增收最现实举措,是致富农民的最大工程。各级各部门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实现“两个率先”的高度,深刻认识进一步加快农村劳务输出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工作来抓。当前,我市农村劳务输出工作的基础是培训农民,通过培训提高农民的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各级政府建立农村劳务输出培训专项资金,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鼓励、扶持农民参加技能培训。为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我市积极探索专项资金直接补贴给农民的办法。通过去年试行证明,农民培训券制度是将补贴资金与农民直接结合、操作性强的一项制度。

培训券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将各级财政建立的农村劳务输出培训专项资金落到实处。农民培训券制度,就是将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补助资金,根据政府下达的农民培训指标,印制成一定面值的培训券,通过有关单位发放到需要培训的农民手中,由参训农民持券到定点培训机构接受培训,培训合格后,根据培训券面值冲减受训农民的培训费用,其冲减的费用由定点培训机构持券到指定机构结算的一种培训经费补助制度。这项制度实施将政府补贴资金显性化,使农民直接得到实惠,能够尽可能地减少资金流转环节,避免资金浪费、挪用。在培训券流通过程中,通过农民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内容,实现培训机构的合理、充分竞争,有利于提高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通过实施培训券制度,使农民技能培训更好地适应市场择业的需要,从而实现培训机构、职业中介机构的融合,最终推动农民就业,形成以培训促就业、以就业带培训的良性循环,从而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同时,还能够更好发挥资金的指导作用,促进现有教育培训机构的整合优化和各类培训机构的发展,逐步实现农民培训市场化、社会化。

二、落实关键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农民培训券制度

(一)切实加强培训券资金的筹集和配置培训券资金主要由省级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补助资金和市、县(区)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支付。省级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补助资金每年年初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财政部门,根据省有关规定统一下达各县。市、县(区)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按我市《关于加强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连政办发[2004]110号)有关规定筹集、使用、管理。各乡镇资金配套情况由各县(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培训券发放数量由各县(区)每年年初根据农民培训目标和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筹集情况统筹确定。农民培训券券值一般不超过200元。

(二)严格培训券的印制和发放。各县(区)要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信息库,要求各乡镇、有关部门进村入户,摸清劳动力的培训意愿和就业愿望等信息,纳入县(区)乡两级劳动力资源数据库,然后根据年度培训任务,确定培训券发放对象。培训券要优先向愿意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贫困农户、农村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和失地农民发放。

培训券由各县(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培训券制度实施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就业管理机构具体经办。培训券发放可由各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发放。要确保培训券发放公正、公平、公开,增加发放的透明度,强化监督力度,避免发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三)强化培训券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培训券定点培训机构每年年初由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认定,并发放年度“培训券定点机构”标牌。定点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2)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力量等基本条件,每期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3)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和较强的职业介绍能力。(4)培训场所和训练基地要贴近农民,能够在输出地方便农民培训。

各县(区)要进一步整合农民培训机构,发展各类培训机构,鼓励和扶持农民培训市场化,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培训机构都应作为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要进一步方便农民、贴近农民,实现各培训机构充分竞争,从而提高培训质量,降低培训价格。同时,要加大宣传,把定点培训机构地址、联系电话、培训规模、培训科目以及培训时间安排、应收培训费等内容,提前印发到培训对象手中,供培训对象自主选择。

(四)制定严格的培训券兑付和审核程序各定点培训机构以定向培训、定单培训为主,以短期的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就业岗位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各定点培训机构在开办培训班前,要向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培训工种、教学计划、师资状况及培训人员名单,核定其收费标准和降低收费情况,并审核备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管和考核,培训结束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验收合格并对培训人员考核发证。对列入准入的职业(工种)按国家标准进行技能鉴定,合格者发放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短期培训结业的,发给《就业培训结业证书》。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班结束10日内,凭培训人员名单、收费发票、接受培训人员《就业培训结业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券,向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兑现券值。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抄送县(区)财政部门,当月由财政部门从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支付给定点培训机构。

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定点培训机构要在市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协调和指导下,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台帐和转移就业台帐,确保所在地培训任务完成,不断提高培训转移就业率。对于不能完成本区域培训任务,或违反培训券发放管理、劳务输出培训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将视情况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各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培训券发放、使用的监督检查,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切实保证培训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对于领取培训券的农民无故不参加培训或经培训后不合格的,今后将不再享受农村劳动力培训补助政策。对培训券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部门和单位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扫一扫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