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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12-00168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2-12-21
标 题 关于推进综合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12〕95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税收管理,规范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现就推进综合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时 效 根据《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连政发〔2020〕95号),此文件已废止。 文件下载

关于推进综合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综合治税

  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税收管理,规范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现就推进综合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综合治税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全市上下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统筹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财税实力显著提升,支撑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但是由于社会涉税信息传递不畅,对部分行业、部分税种特别是一些地方零散税源缺乏有效的源头控管,影响征管质量和效益,造成了税收流失。推进综合治税,是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的具体体现,也是加强税源控管,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增加财税收入的重要举措。各县区、市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努力推进财税经济优质、高效、科学发展。

  二、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综合治税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综合治税网络。各县区按照综合治税工作的总体要求,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三级综合治税网络。以市、县(区)为重点,进一步拓展涉税行业,扩大综合治税范围,从源头上控管税源,防止税收流失。

  (二)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分析制度。各县区要整合资源,加快建设信息网络,逐步实现部门联网,及时整理、采集、分析、交换涉税信息。各相关单位要明确责任,落实专人,及时汇集传递涉税信息,逐步实现信息交流制度化、规范化。财税部门要建立科学、高效、快捷的信息处理系统,加强涉税信息的综合分析利用,全面控管税源,提高征管水平。

  (三)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各县区要建立部门协调制度,进一步完善委托代征税款制度、严格执行法定代扣代缴制度等。要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部门综合治税责任和义务,加强考核,建立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的工作保障机制。

  三、加强协调配合,推进重点税源管控

  (一)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加强土地使用及转让环节税收管理。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需审核契税、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还需审核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凡不能出具营业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及发票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财税部门;用地情况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使用人不能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财税部门。

  加强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或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时,须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房地产专用发票或票据,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有关税收。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时,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和应缴各税完税凭证。财税部门要与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建立房地产交易信息互通互联机制。

  (二)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对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交纳税费;外来承揽、中标的施工企业,要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城乡建设部门方可核发施工许可证。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工程款,须出具各项目施工单位提供的当期发票和完税凭证。

  (三)加强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从事客货运输的纳税人办理营运手续,要缴纳地方各税并出具完税凭证,交通运输部门方可办理车船年审、营运、年检等手续。拥有并使用车船的纳税人,须主动缴纳车船税,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方可办理年检、缴费等手续。

  (四)加强服务业税收管理。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业、歌舞厅、洗浴、网吧、房屋出租等行业的税收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业户,要责令其尽快办理。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房屋中介机构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房屋出租信息,协助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

  (五)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管理。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卫生收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财税部门。

  (六)加强教育培训机构税收管理。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税务部门将审批的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信息及时通报财税部门,按规定统一使用税务发票,应税收入按期足额申报缴纳有关税款。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情况、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信息。

  (七)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费项目的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中经营性收费项目,要按规定进行税种认定和申报纳税,物价部门方可办理《收费许可证》,财政部门方可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八)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税收管理。对各类科技、福利、劳服、外资、下岗职工再就业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商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相应资格。

  (九)加强对零散税源、异地缴纳税源的税收管理。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对零散税源、异地缴纳税源的管理,本着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完善委托代征制度。各级财政部门依照委托代征税款的入库级次,安排委托代征手续费。

  (十)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公安、财税部门要密切协作,严厉打击偷税、抗税、恶意欠税等违法行为;各金融机构收到税务机关查询、冻结存款账户通知书后,要及时配合办理;财政、税务和审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发票购买、使用的监督检查。

  (十一)加强对股权转让环节税收管理。工商与税务部门要加强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工商部门处理股权转让、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等事宜,要及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为税务部门强化股权转让环节税收征管提供保障。

  四、加强领导,确保综合治税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为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财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综合治税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快推进。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的税收保障工作完成情况列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督查,严格考核(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附后),实施奖惩,确保综合治税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附件:1.综合治税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和信息传递内容

2.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1日

   

   

   

   

   

   

   

   

   

  附件1

   

  综合治税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和信息传递内容

   

  (一)工商部门:提供工商业户设立、变更、注销、吊销登记、年检、股权(法人股、自然人股)变更信息。

  (二)质监部门: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办理情况。

  (三)统计部门:提供连云港统计月报。

  (四)发展改革部门:提供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及进度、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情况。每年年初提供当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五)商务部门:提供外商企业或个人向本地企业转让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统计情况、外商投资及外商企业审批登记情况、外资企业增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引进技术信息。

  (六)物价部门:提供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标准信息。

  (七)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提供非部分贸易及资本项目下对外付汇情况。

  (八)科技部门: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立项的各类各级技术开发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及技术合同审核结果,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项目等情况。

  (九)民政部门:提供新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注销情况;每年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结束后提供福利企业认定情况及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占职工总数比例等信息。

  (十)交通运输部门:提供交通运输部门车辆、船舶登记管理信息,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实际资金投入及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明细等信息。

  (十一)水利部门:提供年度水利建设工程项目计划、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登记及实际资金(向企业支付)投入明细等信息。

  (十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建设工程中标通知、施工许可证发放、项目合同备案、工程造价、完工项目登记、竣工项目结算备案和拆迁许可证发放明细信息等。

  (十三)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审批的土地使用证、他项权利证书、采矿许可证、土地划拨和转(出)让、省政府对连云港市农用地转用批复各批次对应的用地单位及其位置、面积、时间、农用地类型等详细信息。

  (十四)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需审核税务发票、完税证明或者税收征收机关开具的不征税证明后方可发放产权证书,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房产交易明细和房屋销售合同备案登记明细等情况。

  (十五)卫生部门: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认定和年审情况。

  (十六)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提供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或兼并、合并、分立,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及有关单位、人员相关信息;提供文艺团体演出登记信息。

  (十七)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提供批准的国有企业有偿兼并、改组、改制信息;提供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及国有资产交易有偿划转等信息。

  (十八)审计部门:提供在进行日常审计和专项审计时发现的涉税问题及处理结果。

  (十九)教育部门:提供国家和社会力量办学、成人教育和校办企业登记情况;提供举办各种业余教育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登记情况;提供知名学者、外籍文教专家和教师登记情况。

  (二十)经信部门:提供技术改造备案项目、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项目等情况。

  (二十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外国人就业证》发放、技能培训单位登记、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情况、医药零售企业医保刷卡信息。

  (二十二)体育部门:提供体育场馆内的商业性表演(非正式竞技体育比赛)信息,提供体育彩票销售情况。

  (二十三)旅游部门:提供旅行社、星级饭店等从事旅游企业的成立、变更、注销情况。

  (二十四)国税部门:提供所有业户上月增值税、消费税入库数、按月传递当期审核批准的免抵增值税税额的分户信息。

  (二十五)公安部门:提供打击假发票等涉税案件信息、驾培学校登记信息、驾培学校招收、培训学员收费等明细信息、《外国人居留证》发放情况,经营性停车场注册情况、机动车、电动车登记等信息。

  (二十六)规划部门:提供规划许可证发放统计情况。

  (二十七)港口管理部门:提供港口物流运输企业及车辆、船舶登记管理信息、港口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建设和项目资金实际投入和支付情况。

  (二十八)民防部门:提供民防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施工图审查、概算情况,开工、竣工面积情况,接收各类民防工程情况。

  (二十九)城管部门:提供城管部门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情况、城管建设项目实际资金投入及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情况。

  (三十)环保部门:提供环保部门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情况、环保部门建设项目实际资金投入及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情况。

  (三十一)供电部门:提供供电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建设、实际资金投入和支付情况、提供工业企业用电信息。

  (三十二)农机部门:提供农业机械登记管理信息及相关涉税情况。

  (三十三)海洋渔业部门:提供船舶登记管理信息及相关涉税情况

  (三十四)财政部门:提供分县区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情况表,提供财政补贴资金情况表。

  (三十五)烟草部门:提供烟草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情况以及烟草经营户的进货金额。

  (三十六)海关:提供连云港市企业出口报关单份数及主要商品名称等信息。

  (三十七)药监部门: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发放信息。

  (三十八)供水部门:提供工业企业(含个体)用水信息。提供供水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及支付等信息。

  (三十九)供气部门:提供工业企业(含个体)用气信息。提供供气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及支付等信息。

  (四十)地税部门:提供分县区地方税收收入入库情况、福利企业五险缴费信息,重点反馈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税收情况等信息;提供所得税在国税征管的营业税企业申报税款情况。

  (四十一)人民法院:提供对涉及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处置的裁定、判决信息、企业破产信息等。

  (四十二)粮食部门:提供国有储备粮销售信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名单信息。

  (四十三)盐业部门:提供盐业经营情况信息。

  (四十四)农业部门:提供农业项目建设与投资计划信息。

  (四十五)海事部门:提供登记或检验的船舶信息。

  (四十六)残联:提供残疾人证发放统计信息。

  (四十七)其他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供涉税信息:根据工作需要,与有关部门协调后,可对上述要求提供的涉税信息内容、时限进行调整。

   

   

  附件2

   

  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

   

  为充分调动各涉税部门和单位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强化综合治税,促进公平、公正税收环境的形成,保障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快速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事实为依据,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涉税部门和单位开展税收保障工作的实绩。

  (二)对照职责、严格考核。根据各涉税部门、单位在税收保障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严格考核到位,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三)奖惩结合、激励先进。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充分发挥各涉税部门和单位的积极性,促进各项工作深入开展。

  二、考核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综合治税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为任务落实、信息传递、协作控管三项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

  (一)任务落实情况(30分)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综合治税目标责任,明确承办机构和协税护税信息员,并督促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1.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分管,没有领导分管的扣5分。

  2.未指定责任科室和具体信息联络员的扣5分。

  3.各成员单位不按时参加有关综合治税的联席会议或培训活动的,缺席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下同)。

  (二)信息传递情况(50分)

  信息员依照要求按时将本部门的涉税信息向市综合治税办公室传递,涉税信息资料要完整、真实。

   1.信息传递标准

  (1)提供涉税信息资料与规定格式不符的,出现一次扣2分。

  (2)超过规定期限传送信息资料的,出现一次扣2 分;未传送的,每缺一次扣5分。

  (3)提供涉税信息资料不完整的,出现一次扣2分。

  2.信息传递内容

  (1)工商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工商业户设立、变更、注销、吊销登记信息、及时提供工商业户年检信息,股权(法人股、自然人股)转让、变更信息应于变更登记当日传递给地税部门。

  (2)质监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机构代码办理情况。

  (3)统计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统计月报。

  (4)发展改革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及进度、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情况。每年年初提供当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5)商务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外资企业登记情况、外资企业增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引进技术和设备信息。

  (6)物价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标准情况。

  (7)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非部分贸易及资本项目下对外付汇情况。

  (8)科技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立项的各类各级技术开发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及技术合同审核结果,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项目等情况。

  (9)民政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新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注销情况;每年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结束后20日内提供福利企业认定情况及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占职工总数比例等信息。

  (10)交通运输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车辆船舶登记管理信息、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和审批情况、每月终了20日内提供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项目实际资金投入及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明细等信息。

  (11)水利部门:年初提供年度水利建设工程项目计划、每月终了后20日内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登记、水利工程项目实际资金投入及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明细等信息。

  (12)城乡建设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建设工程中标信息(直接发包的工程提供合同备案信息)、施工许可证发放信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竣工结算备案信息。

  (13)国土资源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上月所审批的土地使用证、他项权利证书、采矿许可证发放、土地划拨和转(出)让、省政府对连云港市农用地转用批复各批次对应的用地单位及其位置、面积、时间、农用地类型等信息。

  (14)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需审核税务发票、完税证明或者税收征收机关开具的不征税证明后方可发放产权证书,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房产交易明细和房屋销售合同备案登记明细等情况。

  (15)卫生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认定和年审情况。

  (16)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或兼并、合并、分立,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及有关单位、人员相关信息;应于文艺团体演出前至少2天提供文艺团体演出登记信息。

  (17)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批准的国有企业有偿兼并、改组、改制信息,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及国有资产交易有偿划转等信息。

  (18)审计部门:次月20日内提供在进行日常审计和专项审计时发现的涉税问题及处理结果。

  (19)教育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国家和社会力量办学、成人教育和校办企业登记情况,提供举办各种业余教育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登记情况,及时提供知名学者和外籍文教专家、教师登记情况。

  (20)经信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企业研究开发备案项目、技术改造备案项目、限额以上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项目确认等情况。

  (2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外国人就业证》发放、技能培训单位登记、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情况、医药零售企业医保刷卡信息。

  (22)体育部门:体育场馆内的商业性表演(非正式竞技体育比赛)前至少2天提供表演(比赛)信息,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体育彩票销售情况。

  (23)旅游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旅行社、星级饭店等从事旅游企业的成立、变更、注销情况。

  (24)国税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所有业户上月增值税、消费税入库数、按月传递当期审核批准的免抵增值税税额的分户信息,传递时间应在每月最后一日之前。

  (25)公安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打击假发票等涉税案件信息、驾驶培训学校登记信息、招收学员收费明细登记信息、《外国人居留证》发放情况,经营性停车场注册及机动车、电动车登记等信息。

  (26)规划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规划许可证发放统计情况。

  (27)港口管理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港口运输企业及车辆、船舶登记管理信息;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港口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项目建设、资金投入等情况。

  (28)民防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民防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施工图审查、概算情况,开工、竣工面积情况,接收各类民防工程情况。

  (29)城管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城管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情况、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及支付等信息。

  (30)环保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环保部门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情况、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及支付等信息。

  (31)供电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供电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情况、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及支付等信息;提供工业企业用电信息。

  (32)农机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农业机械登记管理信息及相关涉税情况。

  (33)海洋渔业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船舶登记管理信息及相关涉税情况。

  (34)财政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分县区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情况表,每半年终了后20日内提供财政补贴资金情况表。

  (35)烟草部门:每半年终了后20日内提供烟草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情况以及烟草经营户的进货金额。

  (36)海关: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连云港市企业出口报关单份数及主要商品名称。

  (37)药监部门:每半年终了后20日内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发放信息。

  (38)供水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工业企业(含个体)用水信息。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供水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及支付等信息。

  (39)供气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工业企业用气(含个体)信息。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供气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及支付等信息。

  (40)地税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分县区地方税收收入入库情况、福利企业五险缴费信息,重点反馈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税收情况,分析存量税收和增量税源等信急;每半年终了后20日内提供所得税在国税征管的营业税企业申报税款情况。

  (41)人民法院: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对涉及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处置的裁定、判决信息、企业破产信息等。

  (42)粮食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国有储备粮销售信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名单信息。

  (43)盐业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盐业经营情况信息。

  (44)农业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农业项目建设与投资计划信息。

  (45)海事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登记或检验的船舶信息。

  (46)残联: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残疾人证发放统计信息。

  (47)其他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供涉税信息,保障办根据工作需要,与有关部门协调后,可对上述要求提供的涉税信息内容、时限进行调整。

  (三)部门控管情况(20分)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财税部门按照规定在相关环节控管税收。对违反下列情况的,出现一次扣5分。

  1.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房产登记中,严格审查纳税情况,未从地税(财政)部门取得完 (免)税证明和加盖地税发票专用章专用发票的,依法不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2.建设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税费或到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把关,凡未办理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免)税手续的,不予办理车船年审、营运、年检等手续。

  4.科技、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严格对各类科技、福利、校办和因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优惠扶持政策的企业实体进行全面资格审查。

  5.财政、物价部门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应税认定登记工作。

  四、奖惩措施

  (一)对年度综合考核得分85分以上的部门、单位和成绩突出的个人,予以表彰,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1.领导重视程度不够,措施不得力,未开展综合治税工作的;

  2.未按相关规定传递有关涉税信息资料,或涉税信息内容严重失真、时间滞后,导致控管不力、税款流失的;

  3.未按相关规定代征税款,造成税收严重流失的。

  五、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在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一)每年年初,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上一年度综合治税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二)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考核奖惩意见,提请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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