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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06-00745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6-07-04
标 题 市政府关于加强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发〔2006〕122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市政府关于加强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文件下载

市政府关于加强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营造健康有序和谐的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合法经营,进一步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推动民营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通知如下:

一、查处取缔重点

(一)应当依法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职责分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各类无照经营行为,重点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已经领取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无须前置审批的超范围经营行为。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餐饮业等消费环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伪造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执业的违法行为。

文化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歌舞、网吧、艺术培训等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批发、零售业务等经营活动的违法经

营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餐饮、洗浴、建筑、装饰材料加工等产生废水、废气、噪声等环境污染和扰民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公众聚集场所未取得消防许可而擅自使用或开业的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等违法经营行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产品的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安全生产许可而擅自从事农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其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的槽罐)的定点专业生产以及非煤矿山开采经营活动等违法经营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从事无证(照)经营的行为。

烟草专卖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零售等经营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采矿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交通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道路、水路运输、客运车辆营运、出租汽车经营、机动车修理、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违法经营行为。

农业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农作物种籽、兽药、种畜禽生产经营以及动物诊疗活动等违法经营行为。

民政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殡仪服务、殡葬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建设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城市燃气经营的违法经营行为。

旅游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导游服务、旅行社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盐务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盐业生产、食(碘)盐生产、加工、批发、零售等违法经营行为。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部门发证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无证经营行为。

对于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许可审批项目经营的违法行为,许可证的发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规范,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核销相关经营范围。对于不服从管理的无证经营行为,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依法予以取缔。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政府定于三季度在全市范围开展一次查处取缔集中行动。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工商部门牵头,建立联动机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合力,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并在此基础上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二)强化宣传。各县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使广大干部群众深刻认识到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投资发展环境,建设诚信港城,推进“四城同创”,促进全市民营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保障。要通过宣传使各职能部门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做到查处取缔与规范引导相结合、依法查处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对下岗失业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以谋生为目的的一般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如其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督促、引导其限期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情节轻微的,在限期整改期间一般不予处罚;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损害城市形象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从快、从严查处取缔。

(三)依法行政。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并教育广大经营者了解《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社会依法经营意识,营造公平安全有序的市场交易、竞争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执行前置审批规定,近期对所有涉及前置审批的事项要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它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之日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依法应当取得前置审批或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申请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同时,要切实降低门槛,改善服务,提高效率,鼓励创业。凡是涉及行政收费的经营审批,都要依法、公开、就低收取。行政机关要彻底中断与中介机构的利益联系,所有中介、代理及其他有偿服务的收费,都要坚持市场调节、自主选择的原则,不得强制代理或强行服务。

(四)严格奖惩。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要对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依法行政和提高行政效能。

 

 

 

                二○○六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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