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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06-00792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6-12-20
标 题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的意见
文 号 连政发〔2006〕238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我市消防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05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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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十五”以来,全市消防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公安机关、全市公安消防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加强和改进消防监督工作,强化消防执法,不断加大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力度,着力提高消防部队灭火救援实战能力,取得了较好的成效。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人民生活水平的稳步提高,消防工作任务日益繁重。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我市消防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05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十一五”期间,全市消防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实现“两个率先”、创建“平安连云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大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市经济“跨越发展、崛起腾飞”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加强消防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市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得到全面加强,城市消防站、消防车辆装备和公共消防设施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要求。市区新建消防站9个,2007年要完成应建数的20%、2008年完成应建数的50%、2009年完成应建数的80%、2010年完成应建数的100%。消防车辆装备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改善装备条件,配备大功率和特种消防车辆,并逐年更新报废消防车辆,提高消防保障能力。城市公共基础消防设施满足消防工作需要,到2008年底市区道路市政消火栓建设达到规范要求。

发展壮大多种形式消防力量,按时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合同制消防员征招工作任务,年生产总值超10亿元以上的乡镇、化工园区和工业区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全社会防御火灾事故能力和人民群众消防安全素质显著提高,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明显减少,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年度火灾万人死亡率控制在0.025以内,消防工作总体水平显著提高,基本实现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为平台,进一步完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市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完善消防责任体系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对各地、各部门履行消防工作情况实施检查考核上还存在落实不到位的现象。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加强对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消防队伍建设的经费保障,实现市、县区二级消防事业费的分级保障机制,确保市、县区二级年度消防事业费逐年增长,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要建立健全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市、各县(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各县区要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分析解决涉及消防规划、经费投入、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应急救援联动机制、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力量发展等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同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在消防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继续推行工作通报制度,加强沟通与协调,真正形成共同做好消防工作的合力。各级安监、建设、质监、文化、工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对消防安全进行严格监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各级教育、卫生、交通、民政、农业、林业、铁路、民航、广电、旅游、体育、文物、人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在现有机构和人员中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制定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三、加快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步伐,进一步提高城市整体防御火灾的能力

(一)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当前,我市新一轮城市规划正在修编之中,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编制本县区城乡消防规划,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予批准。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要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公安消防部门要介入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全过程,城区新、改、扩建道路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对道路消防供水设施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准投入使用。要针对当前全市道路市政消火栓数量不足、损坏严重的现状,制定城市道路消火栓维护管理办法,明确各有关单位的责任,用3年时间还清城市基础消防设施的欠帐。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新区建设中,要确保公共消防设施与城镇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加强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市区和经济发达的县3年内要建成城市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

(二)发展与规范多种形式地方消防力量。按照“政府负责、形式多样、管理规范、一专多能、协调发展”的原则,结合市、县消防规划,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的中心镇,积极发展由政府批准建制编制、公安消防部门统一管理和调度指挥、承担区域性灭火任务的地方消防队。坚持“从严治警、从优待警”,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建设,切实帮助解决消防干警工作、生活困难。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公安现役消防队编制,建设田湾核电站公安消防特勤大队和多种形式的化工园区、工业园区消防站。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继续抓好合同制专职消防员征招工作,从政策和资金上给予保障。2006年完成派出所消防警务室建设和消防协管员的派驻工作,同时,依托公安警务室,用二年时间,在各行政村建成消防警务室。

(三)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公安消防队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制订完善各类应急预案,依托指挥机制,明确卫生、交通、安监、民政、建设等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能和任务。要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力量特别是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全市在“十一五”期间要规划建设普通消防站6个、核电特勤消防站1个、特勤消防站1个、高速公路沿线抢险救援站1个,每个消防站及其装备建设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要求,确保消防队站的每年维护费用,使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建设基本满足本地区火灾扑救和社会救援的需要。

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推动城乡公共消防安全事业协调发展

针对当前农村消防工作的薄弱环节,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将消防工作纳入乡镇安全生产监管内容,健全完善农村消防管理组织网络。加强农村消防规划工作,将村民住宅及乡镇企业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设等纳入乡镇和村庄建设规划。充分利用天然水体作为消防水源,并结合农村供水、水利建设和改造,因地制宜修建消防水池、消火栓等消防取水设施,提高村镇消防供水能力。结合农村道路通达工程建设,畅通乡镇村消防通道,提高消防车通行能力。因地制宜发展乡镇消防队伍,逐步完善农村自防自救组织网络。充分发挥乡镇公安派出所和村组织作用,加强农村防火巡查、消防常识宣传教育和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定期对孤寡老人、流动务工人员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各级农业、林业、建设、民政、教育、文化、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和支持农村消防建设。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村消防的投入,对经济困难地区予以适当倾斜,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不得因消防工作增加农民负担。

五、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提高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

社会各单位要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有2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其共用的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应当统一管理;未明确统一管理的,其消防安全责任由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共同承担。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完好、有效。社会各单位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整改各类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要将单位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以及其他消防安全不良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大力发展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动建立消防与保险、信贷良性互动机制,发挥保险、信贷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火灾保险费用每年应有一定比例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加强消防中介服务组织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其专业化、职业化服务功能。鼓励发展各类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逐步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火灾损失鉴定、消防安全评估、消防技术咨询以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等工作纳入中介组织服务范围。培育、规范消防行业社团,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

要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市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并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公安消防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市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市、县区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公共服务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市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

六、抓好社会面消防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一)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市、县区各级政府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要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普及消防法律法规,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电信、移动、联通等公司应定期刊发消防公益短信息,义务宣传消防知识。各地要借助广告公司、演艺团体等社会力量,开展针对社区、乡村居(村)民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消防宣传。继续发挥市电视台、广播电台、连云港日报及苍梧晚报等新闻媒体主阵地作用,积极开设和制作消防专栏和专版,提高消防宣传的板块效应。

(二)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有关行业、单位要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施、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经营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各有关部门要责成用人单位对进城务工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各级劳动职业技术培训机构要开设专门的消防安全培训课程,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和考核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七、坚持以防为主,进一步消除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

(一)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消防、安监、质监、工商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消防产品市场整顿规范力度,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企业的标准化水平和消防产品质量,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的监督管理,建设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监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管理。

(二)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严格落实各项消防监管措施。各地各部门要经常认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以大型企业、易燃易爆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等为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各种火灾隐患。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城镇易燃建筑密集区、成片的“多合一”建筑等消防安全重点场所,各级公安消防、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调查登记工作;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当地政府接到报告后,要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采取停止使用、停产、转产、搬迁、拆除或者改造等有效方法,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各级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按规定及时报请当地政府挂牌督促整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发出督查督办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上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逾期没有整改的,下级政府应当向上级政府说明原因。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当地政府在接报后7日内须作出是否停产停业的决定。

八、建立健全考评机制,进一步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市政府将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创建和平安创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市公安消防支队要会同有关方面,对各县区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市政府每年对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各县区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要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对涉及消防安全事项不依法审批、监督检查的,对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要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消防工作做得好、成绩突出的,将及时总结经验,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依纪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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