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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14-00142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4-11-11
标 题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连政规发〔2014〕6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稿)》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时 效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167号),此文件已宣布废止。 文件下载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稿)》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1日



 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表彰和奖励在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学技术特别奖。

  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奖项设置予以调整。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方针。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专业评审工作。

第六条市评审委员会委员由21位专家组成,包括7名政府部门的管理专家和14名行业技术专家。市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科技局局长担任,其他组成人选由市科技局从专家库遴选,报主任委员批准。

第七条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为我市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并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

    (二)在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工艺、材料、产品及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取得重大实用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类项目中,取得科学技术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五)在重大工程实施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第十条市科学技术特别奖授予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和江苏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获得者;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的获得者;

   (三)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五名完成单位)、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两名完成单位)、国家专利金奖(前两名完成单位)和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获得者。

  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数不超过2名。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设一、二、三等奖,奖励总数不超过70项,一、二、三等奖分别占总数的10%,30%,60%。

  市科学技术特别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章科学技术奖的推荐

    第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个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市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科技行政部门(机构);(三)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资格的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单位,应当向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提交《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推荐个 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名称、主要完成人在申报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符合市科学技术特别奖申报条件的公民和组织,将获奖证书报市科技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推荐单位负责对市科学技术奖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报送市科技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市科技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推荐人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名称、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申报市科学技术特别奖的公民和组织进行形式审查,并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周。

  第四章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十六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申报材料,由市科技行政部门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结果应当通过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任何组织或者公民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在公示期间内向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市科技行政部门对异议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市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和异议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人选和等级的认定。

第十九条对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人选和市科技进步一等奖项目,市评审委员会进行会议评审答辩,由评审委员的2/3多数(含)评审通过。市科技进步二、三等奖项目,由市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由评审委员的1/2多数(含)评审通过。

    第二十条市科技行政部门对市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获奖项目、人选和等级的认定进行核实,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科学技术奖的授予

    第二十一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每名奖励20万元,其中5万元奖励个人,15万用于资助获奖者主持的科技创新活动。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5万元、2万元、1万元。

市科学技术特别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每项奖励20万元,主要用于奖励直接参与获奖项目创新活动的科技团队人员,奖励团队人员的金额不低于10万元。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和江苏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的奖金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列支。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罚则

     第二十三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涉及保密的;

  (二)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三)对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四)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和市级科技奖励的(申报市科技特别奖除外)。

    第二十四条市评审委员会及其评审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完成人,以及与获奖候选人或者获奖组织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七条推荐组织和公民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者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5年。市政府2009年2月16日发布的《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连政发〔2009〕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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