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06-00617 | ||
发布机构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06-07-20 |
标 题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水利局连云港市新沂河整治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06〕110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市水利局《连云港市新沂河整治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时 效 | 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水利局连云港市新沂河整治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市水利局《连云港市新沂河整治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连云港市新沂河整治工程征地拆迁
安置工作实施意见
(市水利局 2006年7月)
为加快新沂河整治工程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连云港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连政发[2003]81号)、《连云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连政发[2005]16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连云港市新沂河整治工程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安置原则和工作任务
新沂河整治工程是沂沭泗洪水东调南下续建工程的关键性工程。在我市境内实施的新沂河整治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征地拆迁移民安置、海口枢纽扩建、开挖新沂河南北偏泓河道126.9km、水坝接长、涵闸恢复443座、生产桥接长87座、204国道桥接长、水土保持及影响工程等。
新沂河整治工程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以土地为依托,以农业安置为主,就近靠后安置。
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办理土地征用手续;二是拆迁房屋及附属建筑物;三是完成有关企事业单位的迁建;四是实施有关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专项设施的复建。
二、管理体制
根据《治淮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其境内的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工作。市政府已成立连云港市新沂河整治工程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征地拆迁移民安置领导小组,征地拆迁移民安置领导小组负责总体协调。灌南县和灌云县县政府成立由水利、国土、公安、监察、民政、交通、林业、供电、通讯等部门组成的新沂河整治工程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办公室。县新沂河整治工程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办公室负责按照批准的工程征地拆迁范围、标准进行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工作,负责办理有关具体工作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各有关乡(镇)成立新沂河整治工程征地拆迁移民安置领导小组,协助县新沂河整治工程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办公室做好本乡(镇)境内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工作。
(一)连云港新沂河整治工程建设处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工作职责:
1.按照市新沂河整治工程指挥部的具体要求负责督促、检查、核实各项相关规定落实情况。
2.负责申请上报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进度拨付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资金给县新沂河整治工程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办公室。
3.及时向市新沂河整治工程指挥部上报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工作进度,反映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负责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工作的财务决算和审计的配合工作。
(二)灌南县、灌云县新沂河整治工程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办公室职责:
1.负责按照批准的工程征地拆迁范围、标准和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制定征地拆迁移民安置方案,进行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工作,负责新征用地土地证的办理。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办理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工作中所需要的其它各项手续。
2.负责协调施工期间临时用地的征用,负责调处与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相关的矛盾,保障工程顺利实施。
3.负责按照征地拆迁移民安置档案管理的各项要求做好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工作的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4.负责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工作财务决算和审计的配合工作。
三、补偿标准
连云港市新沂河整治工程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补偿,执行上级批复的新沂河整治工程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补偿标准。
四、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资金的分配
(一)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结合《连云港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连政发[2003]81号)与《连云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连政发[2005]161号)等的具体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统一安置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安置方案,经乡(镇)政府批准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将20%土地补偿费留作集体积累,其余部分分配给相关农户。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失地农民不需安置的,且经所有相关村民或所有相关户主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由乡(镇)政府批准,可将80%土地补偿费和全部安置补助费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自愿不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经乡(镇)政府批准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相关协议后,领取应当享有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剩余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作集体积累。
(三)房屋及附属设施、青苗、零星果木、树木等补偿费全部支付给所有者。
(四)沟、渠、道路、公房等公共设施补偿费支付给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列入集体资金管理,一般不用于村民分配,主要用于原有公用设施的恢复。
(五)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作集体积累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金管理,用于本次征地拆迁中原有公用设施的恢复、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以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但补偿费的使用必须经全体村民或所有户主会议2/3以上代表同意通过后,方可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五、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资金的支付和使用程序
(一)地面附着物等补偿费用
房屋及附属设施、青苗、零星果木、树木等补偿费经公示无异议后,支付50%给所有者,全部清理完毕经验收合格后再支付余款。
(二)农村集体补偿费用的分配
1.农村集体补偿费用分配应注重公众参与,充分尊重村民的意愿。由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所有相关村民或所有相关户主会议,通报土地征用及补偿资金情况,商定补偿资金分配的原则,选举产生5~7名村民代表。
2.村民代表按照村民会议的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在考虑补偿费的使用时要注意体现公平性,拟定土地征用补偿资金的分配方案,应当具体到每户或每人应分配金额,经所有相关村民或所有相关户主会议2/3以上代表同意通过后,报村委会审核。村委会重点审核村民代表的真实性、分配方案的公平性、合法性,审核后的分配方案在村内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审查。
3.分配方案与移民安置方案经乡(镇)政府审查批准后,上报县新沂河整治工程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办公室核准。
4.县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办公室,按照核准的分配方案,分别拨付补偿经费的50%至相关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帐户,余款在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完毕,征地范围内没有其它遗留问题,具备交地条件后支付。
5.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扣留农户应分配的征地补偿资金,各种提留、清欠等须征得村民本人同意后才可抵扣。
6.县、乡、村各级要将征地补偿资金分配的实施结果张榜公布,并逐级上报备案存档。
六、企事业单位的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补偿
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参照本实施意见实施。移民安置方案与补偿经费分配方案必须经县新沂河整治工程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办公室核准。
七、补偿费的管理
(一)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补偿经费必须严格按照“专户存储,封闭运行”的要求,设立专用帐户,单独核算,按计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补偿经费。
(二)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补偿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按计划进度拨款,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竣工决算。各地要实行实物量和补偿经费公示制度,张榜公布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补偿经费分配方案、分配结果、使用情况等,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
八、惩罚制度
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工作直接与沿线农民生产生活相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挪用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补偿费用,违反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被征地单位(个人)在签订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补偿协议或被征地单位(个人)在领取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补偿费用后,应当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期交付土地。对设置障碍,影响使用土地的,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履行被征用地义务,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纪律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乡(镇)政府和被征地单位应当做好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和宣传解释工作;违反规定,阻挠征用土地的,由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