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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03-00190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3-04-23
标 题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通告
文 号 连政发〔2003〕68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保障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统一部署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即日起至2003年8月底,在全市开展以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为对象,以消防安全疏散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时 效 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文件下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保障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统一部署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即日起至2003年8月底,在全市开展以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为对象,以消防安全疏散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公安、经贸、监察、安全生产监督、工会、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和旅游等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责,切实做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自即日起,各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自觉进行自查整改,消除隐患。消防安全问题突出、安全没有保障的单位,应当自行停业整改。2003年5月31日前,各有关单位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自查整改情况;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单位应当向当地专项整治办公室(设在连云港市公安消防支队)报告自查整改情况。

四、人员密集场所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设置符合要求的火灾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严禁锁闭、封堵、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严禁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病员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金属护栏;严禁在设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五、广大公民应当积极参与专项整治活动。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应当立即劝阻、制止和举报。

六、公安消防、工商、文化、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执法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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