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06-00672 | ||
发布机构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06-12-07 |
标 题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市直离休干部住房补贴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06〕184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老干部工作的意见》(苏发〔2006〕8号)、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8〕8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市直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问题通知如下:一、离休干部是特殊群体,中央历来要求给予特殊政策和特殊照顾。 | ||
时 效 | 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市直离休干部住房补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老干部工作的意见》(苏发〔2006〕8号)、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8〕8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市直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问题通知如下:
一、离休干部是特殊群体,中央历来要求给予特殊政策和特殊照顾。解决离休干部住房补贴问题,是关心、照顾好离休干部的重要体现,是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县区、各单位要把解决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问题,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认真落实到位。
二、本次住房补贴发放范围和对象是市直单位中无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面积的离休干部(含1998年12月1日及其以后去世的离休干部)。
三、各单位要立足自身,尽力解决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凡有单位住房基金的,首先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无单位住房基金或单位住房基金不足的,可从单位福利基金、非税收入、单位资产变现收入等其他有关经费中列支,企业可在成本中列支。
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特困企事业单位,自身无力解决的,由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负责解决,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难以解决的,由同级财政负责。
四、成立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参加的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连云港市市直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意见》,并做好督查协调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委老干部局牵头),确保在2007年底前将市直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全部发放到位。
五、各县区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