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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12-00070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2-02-24
标 题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重点工作效能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12〕17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连云港市重点工作效能约谈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贯彻执行。
时 效 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文件下载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重点工作效能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重点工作效能约谈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连云港市重点工作效能约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提升行政效能,保障全市重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第三条  约谈工作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坚持突出行政效能、强化过程控制;坚持预防与推进工作相结合、教育和惩处相结合。

  第四条  市政府部门是指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  重点工作是指国家、省涉及本市的重大决策部署;本市当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工作和事项;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协调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市政府交办或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的重要工作和事项;群众反映强烈涉及民生的重要事项等。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一)对国家、省涉及本市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不力的;

  (二)对《政府工作报告》中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任务,无正当理由未按序时进度推进的;

  (三)对市政府确定由本地区、本部门承担或配合的重点工作不落实,影响全局工作推进的;

  (四)对市政府交办或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的其他重要工作和事项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影响工作推进的;

  (五)国家、省涉及本市的重大决策部署被国家或省检查后通报批评的;

  (六)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本地区、本部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造成重大影响的;

  (七)市政府认为应当实行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以下渠道反映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存在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举的有关情形进行了解会商,并向市政府提出约谈建议。

  (一)国家、省对我市重点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

  (二)市政府办公室对年度目标推进和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督查结果;

  (三)市委市政府重大事项督查组的督查结果;

  (四)市发展改革委(目标管理办公室)目标考核结果;

  (五)新闻媒体曝光且有事实依据的材料;

  (六)群众反映强烈涉及民生和重点工作推进,经调查属实的信访件;

  (七)市政府认可的其他渠道。

  第八条  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监察局牵头,成立约谈小组,约谈小组可根据具体约谈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目标管理办公室)、市委市政府重大事项督查组、重点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第九条  约谈一般以约谈会的形式进行,约谈会召集前,约谈小组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约谈人约谈时间、地点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约谈会程序:

  (一)通报被约谈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听取被约谈人陈述及表态;

  (三)约谈小组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条  约谈会应形成书面记录,载明约谈时间、地点、事由、参加人员、内容等,记录由各约谈参加人员签名确认后存档。

  第十一条  约谈会结束后,市监察局会同约谈小组成员单位对约谈事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督查后对整改结果进行会商,评估约谈事项是否在规定或承诺时间内整改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对经评估确实为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进行再次约谈。

  第十三条  年度内因同一事项被两次约谈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资格;自第二次约谈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年度内因同一事项被两次约谈的地区,当年年度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目标考核总分扣5分;年度内因同一事项被两次约谈的部门,当年度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目标考核总分扣3分。若被约谈事项列入重大事项推进考核的,同时在重大事项推进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  年度内因同一事项被两次约谈后,无正当理由仍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经市领导审定后,建议启动问责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和处理。

  第十五条  市监察局负责约谈程序的启动、约谈会的召集及约谈会后约谈事项进展情况的跟踪督查。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市政府重大事项督查组、市发展改革委(目标管理办公室)、重点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约谈事项推进不力的事实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目标管理办公室)、市委市政府重大事项督查组负责有关约谈结果的落实。

  第十六条  建立约谈通报制度。市监察局会同约谈小组成员单位对约谈情况及约谈事项整改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对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实行约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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