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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14-01101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4-07-25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14〕110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连云港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时 效 根据《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连政发〔2020〕95号),此文件已废止。 文件下载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5日

 

 

 

连云港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知名商标(以下简称知名商标)的认定、使用和管理,维护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名商标的认定、使用、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知名商标,是指由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经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工商主管部门)认定的,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市工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引导、鼓励经营者注册商标,实施商标战略,培育知名商标。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知名商标激励机制。

 

  第五条知名商标的认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有效且无权属争议的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注册商标使用人申请知名商标认定的,应当经注册商标所有人书面同意。

 

  (二)该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或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近 3 年的销售额、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三)该注册商标已连续使用满3 年;

 

  (四)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符合标准,售后服务规范,近 3 年无有效重大投诉;

 

  (五)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有健全的商标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

 

  (六)申请人近 3 年内未发生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历史悠久、社会公认、具有本市特色的商品使用的注册商标,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条件的限制。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知名商标认定的,可以通过其所在地的县、区工商主管部门向市工商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三)商标权属证明;

 

  (四)近 3 年年度财务报告(报表)及纳税证明;

 

  (五)商标使用情况证明材料;

 

  (六)证明该商标市场信誉的有关材料;

 

  (七)近 3 年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八)商标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等材料;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知名商标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区工商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县、区工商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工商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经两次初审被认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市工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工商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报送市工商主管部门;

 

  (三)市工商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后,应当组织由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和社会团体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最终评审;

 

  (四)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30 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工商主管部门发布认定公告,并颁发《连云港市知名商标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 知名商标认定有效期为 3 年。自认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期满需继续认定的,知名商标申请人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申请续展认定;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或申请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连云港市知名商标字样。

 

  第十条知名商标在有效期内,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核定使用商品的包装、装璜、说明书、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连云港市知名商标字样。

 

  第十一条 知名商标在有效期内受到下列保护: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企业字号使用。但该知名商标的文字是江河湖泊、山川、名胜古迹及特有地域或者是动物、植物名称的除外;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标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知名商标的声誉;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知名商标的使用以核准使用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二)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的,自核准之日起 30 日内将变更事项报送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知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的,依法办理许可使用手续,并在订立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 30 日内报送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商标时,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认定知名商标;

 

  (五)加强商标的内部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商品质量,维护知名商标的声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知名商标核准使用范围内印制连云港市知名商标字样。商标印制单位印制知名商标标识的,应当将商标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知名商标证书等相关资料一并造册存档。

 

  第十四条 工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知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档案,监督检查知名商标的使用、保护情况,依法及时查处知名商标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连云港市知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知名商标的;

 

  (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知名商标所有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四)超出知名商标的使用范围且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严重影响知名商标声誉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经市工商主管部门认定或者超过有效期,使用知名商标证书进行广告宣传的;

 

  (二)超出知名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的;

 

  (三)商标印制单位为没有获得知名商标的商品印制连云港市知名商标字样的。

 

  第十七条工商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与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在认定和保护知名商标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限暂定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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