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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16-00118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6-02-05
标 题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发〔2016〕8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推进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和《江苏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工作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时 效 根据《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连政发〔2020〕95号),此文件已废止。 文件下载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5日

  

连云港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推进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和《江苏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工作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监事会由市国资委派出,对市国资委负责,代表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围绕企业财务、重大决策、运营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事项和关键环节、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依规履职情况等重点,着力强化对企业当期和事中监督。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两名专职监事和两名职工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可以同时担任1至3家监事会相应职务,但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为副处职岗位、专职,由市委提名,市政府任命,市国资委派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恪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自觉履行职责;

  (二)具有胜任岗位所必需的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熟悉财经知识、法律法规和宏观经济政策,具有独立开展监督工作能力;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专职监事由科级公务员担任,市国资委派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自觉履行职责;

  (二)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宏观经济等方面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文字撰写和独立开展工作能力。

  第八条 职工监事由企业按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备案。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职工监事。

  第九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及经营管理活动有关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实施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纠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调整或罢免建议;

  (六)监事会可以延伸监督检查企业所属全资子公司财务和经营管理情况,也可监督检查控股子公司相应内容;

  (七)监事会列席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重要会议,并可以对相关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八)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监事会实行主席负责制,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三)代表监事会签署监事会决议、监督检查报告、各类专项报告和重要文件,并对决议和报告承担领导责任;

  (四)代表监事会与派驻企业负责人沟通监督检查情况,要求和督促企业整改存在问题;

  (五)代表监事会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专职监事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必要时可以独立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运行中重大问题。专职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监事会主席做好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

  (二)列席企业有关会议,对相关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行使监事表决权,执行监事会决议;

  (四)收集、整理、分析派驻企业各类监督信息,关注其主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做好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问题整改;

  (五)负责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对派驻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直接责任;

  (六)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职工监事依法履职,与专职监事协同工作。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及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监事会中任职。

  第十四条 监事会由市国资委负责管理和考核,通过建立监事会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问责的履职记录制度,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和履职效率,健全监事会责任倒查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监事会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拨付,纳入市国资委部门预算管理,由市国资委统一列支。

  第十五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监督检查。

  (一)日常监督检查:监事会通过查阅资料、参加会议、实地调研、听取职工意见,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会议,监督检查企业日常运营情况。

  (二)专项监督检查:以企业三重一大所涉及重大经营决策、资产变动、投资融资、对外担保、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发现可能或已经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行为,以及企业经营情况异常,监事会应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三)年度监督检查:根据市国资委安排,每年对企业上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实施年度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监事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或其他监督检查时,可根据需要聘请中介机构或联合企业内部审计等部门协助工作。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监督检查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监督检查具体实施方案,并在实施监督检查5个工作日前,向企业送达监督检查通知书。

  第十八条 监事会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由检查人员签字,作为监督检查报告附件;向企业和个人调查核对检查事项时,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九条 监事会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或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应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或做出重要贡献的,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形成日常监督检查报告、专项监督检查报告和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日常监督检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运营情况,检查的范围、事项和内容,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 专项监督检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涉及单位和人员、事项所产生的后果,以及监事会对问题的分析和处理建议,涉及违反法律法规事项的应附有相关证明或说明材料。情况紧急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再补充报告。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在年度结束后,应当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应重点关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和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对监督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在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报告由监事会主席签署。日常监督检查报告按照市国资委具体要求按时上报;专项监督检查报告一事一报,应于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国资委;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一企一报,应于次年4月底前上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七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需要企业予以关注的事项,监事会应视情况适时与企业交换意见,或直接报告市国资委。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采取口头提示、座谈会、签发监事会专用函、约谈企业领导人员等形式与企业交换意见,就有关问题和事项对企业提出提示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对需要企业纠正、整改的问题及关注的事项,可以通过监事会专用函形式反馈企业,也可以提请市国资委向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整改。

  第三十条 企业对整改通知书提出的问题,应在规定时限内制定整改方案,经监事会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备案;监事会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市国资委反馈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所反映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列入市国资委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企业负责人履职评价。

  第三十二条 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应当依法支持和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并在工作流程上保证监事会监督职责的落实。

  (一)建立监事会列席企业有关会议制度。企业应当通知监事会成员参加或列席的会议包括:党委会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三重一大决策会议,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重要会议。企业至少在召开会议5日前将会议通知、相关文件及资料送达监事会;

  (二)建立重大事项沟通制度。企业的战略规划、全面预算、资本运作、财务会计,以及涉及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会议、重要合同、关联交易等有关情况事先与监事会沟通,并真实、及时地向监事会提供有关资料;

  (三)完善资料、文件和信息共享制度。企业印发的与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有关的各类文件应抄送或复送监事会,企业的系统需向监事会开放(保密事项按规定办理);

  (四)监事会在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企业应在人员、车辆、办公场所和工作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五)支持职工监事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每年不少于一次。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市国资委指定或监事会主席委托的专职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形成的有关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决议文件上签字。

  第三十六条 建立监事会履职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监事会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履职情况和监事会逐户向市政府报告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对重大事项、重要情况、重大风险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一事一报告。

  第三十七条 建立监事会业务培训机制。加强监事任职培训和在岗培训工作,每年组织开展监事会业务培训。

  第三十八条 建立监事会档案管理机制。监事会档案包括工作档案和业务资料,工作档案实行集中管理,按年归档;业务资料实行分头保管,离任移交。

  第三十九条 建立企业内部监督指导机制。加强监事会对企业内部监督指导职能,完善监事会与企业内设监督部门融合共促工作机制。不断提升监事会和企业审计工作力度,强化监事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责任,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第四十条 建立监督检查协同机制。通过有效整合出资人监管、监事会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巡视等方式,创新监督检查工作方法,提高监督检查效能,实现监督检查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八项规定和监事会工作六要六不行为规范,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指导和监督,自觉接受企业干部职工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各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所设监事会,可参照本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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