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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12-00161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2-11-19
标 题 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 号 连政办发〔2012〕177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充分发挥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作用,促进中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0号)和银监会、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制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省经信委《关于印发江苏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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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作用,促进中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0号)和银监会、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制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省经信委《关于印发江苏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行政许可工作指引的通知》(苏经信担保〔2012〕449号)及《关于印发江苏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苏经信担保〔2012〕450号)精神,现就促进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以推进中小微企业更好更快发展为中心,围绕缓解全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在全市构建起能够提供信用增级、满足企业融资发展需求、有效分担和分散金融风险、推动银行等债权人稳健安全运营的融资性信用担保体系。逐步健全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动态监管制度,完善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政策扶持和激励机制,促进担保行业规范运作和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政府引导与多元化投资相结合。积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民间资本和境外投资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格局。扶持发展与规范化运营相结合。大力发展各类担保公司,积极开拓担保市场,创新担保业务,改进担保服务。加强制度监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推动担保公司规范健康发展。行业自律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加强担保行业自律,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业务流程和风险防控制度,努力构建高效、灵活、优质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促进全市中小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工作目标。在全市构建起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国有控股担保公司为龙头,以商业性担保公司为主体,以专业性担保公司为补充的能够有效分散、控制和化解风险的融资信用担保体系。全市力争三年内担保资金达到30亿元以上,形成200亿元以上的担保能力。担保总额达到全市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的10%以上,为全市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提供有效的资金支持。

  二、重点任务

  (四)严格把好担保公司准入关。严格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省经信委《关于印发江苏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行政许可工作指引的通知》(苏经信担保〔2012〕449号)要求,对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和退出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材料真实性。监管部门在初审审核需要函证的有关信息时,工商、税务及相关金融机构等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准确真实的信息资料。要保持担保公司运营的稳健性和连续性,限制投机性的大比例股权转让。引导担保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制,构建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依法合规经营。

  (五)规范融资性担保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全市担保公司运营,维护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市场秩序,督促担保公司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对扰乱市场秩序的担保公司进行劝勉和监管谈话,并发给限期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将取消其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通报各家金融机构。

  (六)规范担保公司财务核算制度。财政部门要督促担保公司健全各项财务管理措施,规范操作程序,强化资金管理,提高业务管理水平,有效防范、控制担保风险;完善对被担保企业的事前评价、事中监控和事后追偿、处置机制。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严格遵守经营规则及相关指标要求。

  (七)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为促进我市担保公司做大做强,更好地发挥担保公司在中小微企业融资中的桥梁作用,市级财政要根据全市担保行业发展状况,适当提高融资性担保专项资金基数。今后,市级财政应根据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支持全市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对符合条件的担保公司给予适当补助。该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区也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扶持担保体系建设。

  (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引导担保公司增大业务量,对符合国家免征营业税的担保公司,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将会同市地税局按照工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精神,组织上报审批材料,推动更多的优质担保公司享受免税优惠。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担保公司争取和落实国家、省有关扶持政策,减轻担保公司税收负担,为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宽松的经营环境。

  (九)降低担保公司业务经营成本。在办理产权方面,担保公司享有与金融机构同等待遇,国土、工商、房产、交通运输、税务等部门应给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对担保公司在反担保和代偿时涉及的房地产、车辆设备、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和过户等有关收费,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连政发〔2010〕9号)中金融机构相同待遇执行,文件中未提及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的低限收取。其它任何单位、组织未经监管部门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担保公司的费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除外),切实减轻担保公司的运营负担。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合作时不得提出法律、法规和合作业务以外的增加担保公司运营成本的条件。

  (十)推动担保行业做大做强。积极探索和鼓励资本金较小的担保公司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并购、重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优势互补,促进担保公司做强做大。鼓励发展企业间互助性的行业型担保公司,逐步形成各类担保公司相互补充、平等竞争的担保体系。建立健全担保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整合和淘汰一批资本金规模小、风险管理能力弱、违规开展担保业务、风险资产过大、长期停业或半停业的担保公司。

  (十一)发挥融资性担保行业协会纽带作用。各级协会应及时传达政府对担保公司的有关优惠政策和管理要求,积极反馈担保公司对政府的诉求,确保政府与担保公司之间的信息畅通。加强行业内部信息的交流和沟通,加大恶意骗贷、骗保信息的通报力度,提高各担保公司防范意识,降低担保业务风险。

  (十二)强化担保公司与金融机构风险意识。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连云港银监分局要联合组织市各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风险教育,切实提高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每年定期对担保公司进行风险案例教育,增强风险意识,引导规范经营。

  (十三)加强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诚信合作。双方在相互自愿、互相信任的基础上,通过双向选择,银行可以根据担保公司提供的经营情况和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的信用评级结果,与担保公司签订银保合作协议,确定担保放大倍数。银保合作协议签订后,各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要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依法履行协议内容,积极支持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连云港银监分局和市财政局要定期进行检查通报,指导和督促银保双方切实履行协议。市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信息查询程序,对依法可以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要对担保公司公开,提供与客户相关的信息查询服务。

  (十四)创新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合作方式。合作双方要不断拓展合作领域,发挥各自优势,防范和化解中小微企业信贷融资风险,促进中小微企业信贷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担保公司应与金融机构密切协作,及时通报受保企业的有关信息,加强对受保企业的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权益。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担保公司的资本、信用和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对具备较高信用等级、业务开展良好的骨干担保公司,要适当提高担保放大倍数。对担保公司担保的中小微企业项目,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风险溢价机制,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对信用等级较高的担保公司,为有市场、有信用、有效益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的担保项目,金融机构要减少贷款利率上浮幅度或给予利率下浮优惠政策。

  (十五)提高业务运营水平。引导担保公司根据中小微企业发展实际需要,不断扩大融资性担保业务。积极探索信用保证担保,解决初创型、科技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抵押物不足的问题。积极探索存单、知识产权、商标、仓储、债权、股权等动产质押担保和直接融资担保等业务。合理科学安排业务结构,不断扩大业务规模,实现规模促效益、效益促规范的良性循环。

  (十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加强对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政策知识和业务常识培训,认真核准任职资格,切实提高实际履职能力。扎实开展多种形式的从业人员的专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合规经营意识和业务开展能力。健全行业集中学习、公司自主学习和员工自我学习相结合的培训机制。开展优秀担保业务团队和担保业务标兵评选活动,增强从业人员在研究开发、业务创新、防控风险等方面的积极性。积极吸引高层次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加入到担保行业。

  (十七)营造争先创优发展氛围。引导担保公司规范运作,增强品牌意识,更好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与市各相关部门要在全市担保公司中积极开展星级评定活动,对申报星级的担保公司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公布和颁发星级标志及星级证书。对获得星级标志及星级证书的担保公司,在申报各级各项专项资金、免征营业税时优先安排,并建议金融机构在合作时优先考虑。市宣传部门要会同市监管部门通过各种媒体积极宣传优质担保公司,增强行业荣誉感和职业责任感。

  三、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为确保全市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经信、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连云港银监分局、财政、工商、司法、国土、房产、税务、金融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传达贯彻国家、省、市有关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法规,安排部署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决议事项;监察调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建立完善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定期通报、重大事项通报和担保信息统计制度。

  (十九)建立健全担保公司的部门联动监管制度。建立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不定期沟通信息和定期召开融资性担保行业运行形势分析会,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质量和规模进行风险评估,对风险大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及时提醒相关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降低风险水平,防范金融风险。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负责全市担保公司行政许可的初审上报和日常监管工作,加强担保公司相关政策的落实和业务指导;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要加强担保公司的资信评级工作,积极推动银保诚信合作,建立和完善担保公司的征信管理体系和风险分担机制;银监部门要促进金融机构与有资质的担保公司合规、审慎开展业务合作,定期统计、汇总、分析担保贷款的质量,做好银保合作业务的政策引导和信息沟通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担保公司的财务核算办法,做好财政扶持担保公司发展政策的落实和财政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监督;工商部门要做好担保公司的注册登记和年检工作,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供担保公司违法违规情况;税务部门要做好国家对担保公司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金融办要承担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的初审和日常监管工作。

  (二十)建立健全目标考核制度。各级监管部门要依据担保公司当年累计担保金额、担保放大倍数、担保代偿、小微企业担保金额等指标和社会效益对担保公司进行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申报各级政策扶持项目的依据。目标考核办法由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连云港银监分局负责制定实施,并组成联合考核组,每年对全市担保公司进行考核,作为许可经营年检和政策扶持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十一)加强日常监管。由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牵头负责,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连云港银监分局和连云港工商局配合,严格按照省经信委《关于印发江苏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苏经信担保〔2012〕450号)精神,做好全市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重点监管担保公司的基础管理、业务经营、资金使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人员资质等方面的合规性。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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