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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07-00360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7-07-06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07〕135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连云港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时 效 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文件下载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六日

 

连云港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作出突出贡献、在市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和影响的市外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外人员是指外国人、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和其他非本市中国公民。

第三条  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员,可授予连云港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本市投资数额较大,或投资项目科技含量较高,并产生显著效益的;

(二)热心为本市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及各项社会公益事业,无偿捐款赠物数额较大的;

(三)积极为本市引进资金、人才、先进技术和设备,作出较大贡献的;

(四)为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发展经济、科技、文化等交流合作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五)对本市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组织推荐荣誉市民应当在事先征得其本人同意后,向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二)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属外国人或外籍华人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报;属华侨的,向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申报;属香港同胞、澳门同胞的,向市港澳事务办公室申报;属其他非本市中国公民的,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申报。

(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侨务、港澳事务工作机构按程序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

(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由市人民政府举行授予仪式,并颁发证书。

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并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第六条  荣誉市民在本市享受下列待遇:

(一)出入本市口岸时,凭荣誉市民证,各检查、检验单位给予优先办理手续等方便;

(二)应邀参加本市重大庆典活动;

(三)在本市停留期间,凭荣誉市民证,由有关部门在食宿、交通、参观、考察、就医等方面提供方便。

第七条 荣誉市民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原推荐申报单位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除名。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和实施。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荣誉市民跟踪服务工作,每年向市政府报告一次与荣誉市民联系的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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