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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04-00360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4-08-10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04〕118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连云港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时 效 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文件下载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日       

 

 

连云港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为确保市级储备粮的安全和粮食市场的稳定,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23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储备粮管理体制

(一)建立市级粮食储备体系,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费用节省的储备粮管理运作模式,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结构优化、布局合理、规模存放、安全可靠、管理规范。

(二)市级储备粮主要用于全市粮食市场调控和各种特定需求。市级储备粮动用权属于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

(三)市粮食局为市级储备粮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市级储备粮负总责。市粮食局的购销储运处(未设市储备粮管理办公室前)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市粮食局牵头制订全市储备粮的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储备粮进行监管。

(四)市级储备粮实行企业运作办法。市粮食局通过公开招标,在全市骨干粮食经营企业中集中择优选择具有市级储备粮资格的仓储设施、安全保粮条件、资产质量较高、经营能力较强、以盈补亏能力较强、资信良好的企业为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市粮食局与中标的承储企业签订市级储备粮包干承储合同,市级储备粮定点储存在中标承储企业具备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资格认证办法由市粮食局制定)的库点中,承储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储备粮的收购

(五)“十五”期间,市级储备粮规模为0.4亿公斤。根据市场供求状况确定年度储备计划。

(六)市级储备粮可由承储企业自主采购,也可由市粮食局组织承储企业面向全国招标采购,或在大中型粮食批发市场内竞价采购。市级储备粮的收购入库价格由市粮食局核实确认。

(七)市级储备粮的信贷资金供应与管理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执行。

(八)收购入库的储备粮必须是当年生产的新粮,达到国家质量标准规定中等以上质量,符合安全保管水分要求。严禁划转陈年库存粮食。

三、储备粮的储存

(九)储备粮入库后,质量和品质检测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市粮油质量检测所承担,市粮食局根据其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并核查数量后确认为市级储备粮。

(十)储备粮必须严格按照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单独粮库存放,单独建帐。为确保储备粮的安全,各储粮库点要严格执行国家、省颁发的《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仓储机械管理办法》、《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管理规章,要做到“一符”(帐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帐)、“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不得将储备粮委托经过核定库点外的其它库点储存,更不得露天储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移库,如需移库,须报经市粮食局批准,市财政局、农发行备案。承储企业对储备粮的安全负全部责任,必要时应当采取财产保险方式化解种种人力不可抗御风险。

(十一)市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按每年每公斤0.08元(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安排),推陈储新费用按小麦每年每公斤0.04元、粳稻谷每年每公斤0.08元进行包干(包括损失损耗),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包干费用及贷款利息,由市财政局按时拨给市粮食局,市粮食局根据计划内实贷数及企业履行合同等情况提出资金拨付意见,会市财政局审核后按季拨付承储企业。

(十二)对于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储备粮运作出现重大亏损的,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农发行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负担。

四、储备粮的推陈储新

(十三)在保证储备粮储备规模的前提下,承储企业必须根据包干承储合同条款规定,按市场化方式对储备粮推陈储新,以稳定保持在库储备粮质量。承储企业根据粮食市场动态统一运筹、推陈储新,以粮食收获年度计算,粳稻、小麦的储存年限分别为1.5年、2.5年,在新粮上市时粳稻、小麦必须分别轮换总量的2/3、l/3,任何轮换时点实物储备粮库存分别不得低于总量的l/3、2/3。每批的轮空期不超过3个月,轮入的储备粮品质必须达到有关质量标准的要求。

(十四)市粮食局要加强对储备粮轮换的监管,根据市场情况由粮食局制定轮换年度计划。承储企业根据轮换年度计划适时择机组织实施,具体实施轮换运作时须报市粮食局批准。对于违规轮换,必须予以严肃处理。

(十五)推陈储新所发生的价差损益,由承储企业自负。

五、储备粮的动用

(十六)当市政府需要安排救灾救济、应付突发事件,以及调节供求、平抑粮价时,由市政府动用储备粮。其价格按市场价,由市财政与承储企业结算。

(十七)储备粮动用的具体操作,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物价局、农发行制定动用计划,确定动用储备粮的数量、品种和价格,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粮食局组织实施。

(十八)经批准动用储备粮以及进行储备粮推陈储新业务的,免征增值税和地方规定的各种基金、收费。

六、储备粮的监督管理

(十九)市粮食局负责建立市级储备粮信息管理系统,准确、及时、客观地反映全市储备粮的数量、品种、质量、仓存和保管状况,提高管理现代化水平。

(二十)承储企业、储粮库点要严格执行《江苏省粮食油脂统计制度》,单独设立储备粮台帐,及时反映分品种、分库点、分仓位、分年限的储备粮数量和成本,保证会计帐、统计帐、保管帐(卡)和市粮食局、农发行的台帐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二十一)市粮食局要对全市储备粮承储企业加强监督,建立健全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采用定期全面普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储备粮严格监管,确保储备粮实物和收购资金、补贴资金的安全。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储粮库点的日常管理,完善业务手续,规范操作程序。市财政局、农发行要加强对市级储备补贴资金、收购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

七、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二十二)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赔偿责任:人为造成的储备粮损失,由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并依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未按本办法规定轮出的储备粮,市粮食局可强制拍卖,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承储企业承储资格,因未及时轮换造成的粮质劣变及新陈品质差价,由承储企业负担;推陈储新轮空期超过3个月的,加倍扣拨保管等费用包干补贴,并根据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承储企业承储资格;擅自动用储备粮的,取消承储企业承储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十三)承储企业储备粮管理达不到“一符、三专、四落实”要求、仓储管理达不到“四无粮仓”标准、没有采取科学保粮措施的;储备粮专卡、专帐不齐全,不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储备粮食统计报表和库存实物台帐等行为之一的,应当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承储资格。

(二十四)市粮食局、财政局、发展计划委员会、农发行等部门在粮食储备管理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储备费用补贴不到位,造成储备粮不实或影响储备粮安全的;因管理监督不力,造成储备粮被擅自动用或发生重大损失事故的。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出台之前已在库的市级储备粮的相关管理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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