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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14-00014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4-02-19
标 题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文 号 连政规发〔2014〕2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时 效 根据《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22〕151号),此文件已废止。 文件下载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9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重大行政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发布重要的决定和命令;

  (二)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市政府编制的其他规划、计划;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等重大事项;

  (四)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直接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五)制定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政策措施;

  (六)调整城市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事业收费标准;

  (七)应当由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下列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一)政府人事任免;

  (二)政府内部管理措施的制定;

  (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兼顾效率与公平,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六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知情查阅。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决策制,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协助市长决策。

  第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决策提出

  第九条 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一)辖县(区)政府;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

  (三)其他机关、民主党派或者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其他公民。

  第十条 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策建议书,包括背景情况、现状及问题、建议决策理由、建议措施、预期目标等内容;

  (二)法律依据;

  (三)调研报告或者论证意见。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确立,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辖县(区)政府或者市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决策建议,由有关单位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三)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合理决策建议,由有关单位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第十二条 市长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副市长提出的决策建议,报市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决策事项,由市长指定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可以指定牵头承办单位。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风险评估制度。建立和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评测等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就社会稳定、环境影响、经济效益等内容进行重点评估。

  第十六条 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进行,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第十七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四章 听取意见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听取意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拟定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采取座谈、协商、咨询、评估、论证、调查、公示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辖县(区)政府及市政府工作部门等相关单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二十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征询市人大、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市政府可根据决策需要建立完善咨询论证专家库。涉及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公报、市内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决策方案向社会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五章 听证制度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听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经公示后存在重大争议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四条 组织听证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有关规定进行,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

  第二十五条 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代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具体程序,按照《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暂行办法》(连政发〔2009〕58号)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审查制度

  第二十七条 提交市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及其说明;

  (三)风险评估报告或者应急预案;

  (四)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五)承办单位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实行专家咨询论证或者听证的,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和听证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交市政府决定前,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主体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三十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要求决策承办单位等相关单位补充提供所需材料;

  (二)要求决策承办单位等相关单位补充调研或进一步征求意见;

  (三)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三十一条 成立市政府法律顾问团,面向社会各界聘请法律专家,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论证。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三十二条 对特别疑难、复杂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邀请相关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咨询论证。合法性咨询论证意见作为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章 集体决定

  第三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决定制度。重大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必要时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坚持民主集中、集体议事的原则,在充分发扬民主、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市长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的具体程序,按照《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连政发〔2011〕96号)执行。

  第三十五条 实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逐步推行市民代表旁听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审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人民团体等代表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

  第三十六条 市长根据会议审议情况,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请同级党委或者上级政府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由市长指定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可以指定牵头执行单位。

  第三十九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自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公报、市内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评价制度

  第四十条 建立相关部门评估、专家评审、社会评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作出综合评价。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适时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自评。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适时牵头组织监察、财政、审计、法制等部门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

  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

  第四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可以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分析评估等方式进行,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实施情况后评价主要围绕下列内容开展:

  (一)决策实施结果与决策预期目标的切合程度;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决策实施的资金使用情况;

  (三)决策实施带来的相关风险及负面影响;

  (四)决策实施的主要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建议等。

  第四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完成后,应当提出继续实施、停止实施、暂缓实施或者调整决策的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市政府。

  经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需要停止实施、暂缓实施或者调整决策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提请市政府作出决定。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责相当、公正公平、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一)决策事实及相关报告严重失实的;

  (二)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

  (三)未经合法性审查的;

  (四)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决策执行单位拒绝、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一般行政决策,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辖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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