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2498411/2008-00166 | ||
| 发布机构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08-01-23 |
| 标 题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的通知 |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08〕13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连云港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
| 时 效 | 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载 |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连云港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目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防御重点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警级别划分
3.3 预防预警行动
3.4 主要防御方案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2 分级与行动
4.3 主要措施
4.4 组织工作
4.5 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抢险与救援保障
5.3 供电与运输保障
5.4 治安与医疗保障
5.5 物资与资金保障
5.6 社会动员保障
5.7 宣传、培训与演习
6 后期处置
6.1 灾后救助
6.2 抢险物资补充
6.3 水毁工程修复
6.4 灾后重建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预案实施时间
连云港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城市洪涝灾害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有效控制洪涝灾害的发生和扩展,保证城市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江苏省防洪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连云港市水旱灾害应急预案》和《连云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的市区范围内洪水、暴雨渍涝等灾害事件的防御和处置。
1.4 防御重点
市区范围内党政机关要地、部队驻地、城市经济中心、电台、电视台等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陇海铁路、核电站、新海发电厂等重要设施、企业和地下商场、人防工程等重要地下设施,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设施,重要有毒、有害污染物生产或仓储地,城区易积水交通干道及危房稠密居民区等。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根据《水法》及《防洪法》,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在市政府和省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领导下,统一领导和指挥市区防汛工作,处置城市防洪应急事务。
各区(含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接受同级政府和市防指的领导,行使本级防汛指挥职能。城建、铁路、交通、电信、供电、物资等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建立防汛机构,负责做好本系统的防汛工作。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按《连云港市水旱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海洋信息
防汛信息是各级防指决策、指挥抗洪抢险的科学依据。各有关单位应按职责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各类防汛信息,并按市防指要求及时准确提供有关资料。
气象信息: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预报和实时气象信息,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
水文信息:连云港水文局负责监控市区蔷薇河的水位及各雨量测报站点,并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水情、雨情。河道发生洪水时,连云港水文局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2小时内报市防指,重要站点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市防指。
海洋信息:各级气象、海洋与渔业部门根据台风动向,分析、预报台风、风暴潮,并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及防指。
3.1.2 工程信息
(1)河道堤防工程信息
市区及周边河道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按防御预案有计划地增加巡查力量,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指;市区发生洪水地区的区防指应在每日8:30前向市防指报告工程运行和防守情况。蔷薇河堤防、临洪闸等发生重大险情的,应在1小时内报市防指。
市区内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因其他不可抗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被淹没的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指准确报告险情,并加强巡查监测;本级防指应及时将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除险情况,报上级防指。
(2)水库工程信息
市区各水库水位超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涵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有管辖权的防指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工程运行状况应向市防指和区防指报告。水库发生重大险情的,应在2小时内报市防指。
市区各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加强观测,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指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抢险,本级防指立即将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及除险情况,报上级防指。
市区各水库遭超标准洪水或因其他不可抗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前向可能被淹没区域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洪涝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洪涝灾害情况。市防指要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2小时内由市防指将初步情况报省防指,并及时对灾情组织核实和上报。
(3)各区防指应按《江苏省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上报灾情。
3.2 预警级别划分
(1)市区防洪警戒水位为:蔷薇河临洪站水位4.5米或大浦河大浦闸上水位2.8米。根据蔷薇河临洪站和大浦河大浦闸上水位情况,将市区洪水划分为四个预警级别,由轻到重分别为Ⅳ、III、Ⅱ、Ⅰ级,分别用蓝、黄、橙、红色向社会发布警示标志。
IV级:蔷薇河临洪站水位达3.5米或大浦河大浦闸上水位达2.5米且水位持续上涨时,预警级别为IV级,用蓝色表示。
III级:蔷薇河临洪站水位达警戒水位4.5米或大浦河大浦闸上水位达警戒水位2.8米且水位持续上涨时,预警级别为III级,用黄色表示。
Ⅱ级:蔷薇河临洪站水位达5.5米或大浦河大浦闸上水位达3.5米且水位持续上涨时,预警级别为Ⅱ级,用橙色表示。
Ⅰ级:蔷薇河临洪站水位超过5.93米或大浦河大浦闸上水位超过4.0米时,预警级别为Ⅰ级,用红色表示。
(2)暴雨渍涝:由气象部门按有关规定,根据预测的降雨强度,划分相应级别。
3.3 预防预警行动
3.3.1 预防预警准备
(1)思想准备。进入汛期,各区防汛部门、重点防汛单位、企事业单位等要加强防洪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涝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准备。
(2)组织准备。各区和市各部门及重点防汛单位要结合实际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制。企事业单位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明确防汛安全责任主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不留防汛安全死角。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把行政首长负责制贯穿到防汛工作全过程。要明确市区主要河道、闸站、水库等防洪排涝设施及重点部位、重点地段防汛抢险行政和技术责任人。要落实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本单位、本部门防汛抢险专业队伍建设。各相关部门落实岗位责任制,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确保雨情、水情、灾情和防汛指令迅速传递。
(3)工程准备。力争汛前全面完成涉及市区防洪排涝安全的各类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隐患的堤防、闸站、水库等各类水利工程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市区所有水库汛期蓄水不得超过汛限水位,汛期要留足防洪库容,尤其是病险水库要限制蓄水。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各区、市防指成员单位及重点防汛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城市防洪、山洪灾害易发区防御方案,增强可操作性,切实将防洪、抢险、救助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网络及其它专网,确保防汛通信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7)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市及区防汛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切实做好防汛日常工作。
3.3.2 河道洪水预警行动
(1)蔷薇河临洪站在警戒水位4.5米以下或大浦河大浦闸在警戒水位2.8米下的洪水预警:市防办24小时值班,及时将水情报告市委、市政府,并向有关部门预警。
(2)蔷薇河临洪站水位在4.5米—5.93米或大浦河大浦闸上水位在2.8米—4.0米时:市防办24小时监控,市防指副指挥到岗,与水文、气象部门会商分析天气、水情趋势,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由市防指向社会发布预警。
(3)蔷薇河临洪站水位超过5.93米或大浦河大浦闸上水位超过4.0米时:市防指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汛情,市防办24小时监控水情、雨情变化,市防指指挥长及部门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并由指挥长召集水利、气象等部门会商,进行汛情分析;由市防指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按相应的预警级别向社会发布预警。
3.3.3 山洪灾害预警行动
(1)地质灾害预警。按市国土资源局编制的《连云港市地质灾害防御预案》实施。
(2)水库洪水预警。根据水库管理单位编制的防洪应急预案,小型水库洪水情况报区防指和主管部门,大、中型水库报市防指和主管部门。当水库出现险情时,由各级防指发布预警。
3.3.4 城市暴雨渍涝预警行动
气象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发布暴雨预警。各区防指、重点防汛部门应根据预警级别,做好防汛排涝有关准备工作。
3.3.5 台风暴潮灾害预警行动
按《连云港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实施。
3.4.1 河库洪水防御方案
(1)蔷薇河临洪站水位达3.0米或大浦河大浦闸上水位达2.3米且水位持续上涨时:市防指根据上游水情、雨情及时预测水情变化,通知海州区、新浦区防指对管辖范围内的蔷薇河险工堤段、小水库和涵闸派专人看守;病险小水库要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库水位或暂空库运行;市区开闸预降大浦河、玉带河、龙尾河、东盐河水位,打开临洪闸预降蔷薇河水位。
(2)蔷薇河临洪站水位达3.5米或大浦河大浦闸上水位达2.5米且水位持续上涨时:对流域内的蔷薇河险工堤段、小水库和涵闸加强巡逻;善后河水位在狮树闸高出市区水位时,立即关闭狮树闸,把高水挡于市区之外;大浦闸因下游水位高而无法排水时,大浦抽水站机组开启,强排大浦河水;市临洪东、西站做好开机强排各项准备;处于低洼易淹地区的工厂、仓库、居民区等做好架机强排准备。
(3)蔷薇河临洪站水位达4.5米或大浦河大浦闸上水位达2.8米且水位持续上涨时:市、区防指安排技术人员24小时值班,防指领导到岗;市防指及时做好水雨情报告,每2-3小时做一次水情预报分析;临洪闸利用新沭河错锋排洪及落潮有利时机,全力开闸自排蔷薇河洪水;新沭河发生同频率洪水行洪或下游涨潮时,关闭临洪闸,挡住下游高水,必要时开启临洪东站强排;在目前高低水未分开,乌龙河水位低于蔷薇河水位时,也可打开乌龙河调度闸,引部分蔷薇河水进入乌龙河,开启临洪西站强排;大浦抽水站开启全部机组强排洪水,并适时打开大浦闸自排;海州区、新浦区和市水利局要组织巡逻队上堤巡逻,视堤防、小水库和涵闸工程情况,备足抢险物资,密切注意水情、工情的变化;处于低洼易淹地区的工厂、仓库、居民区等架机强排积水。
(4)蔷薇河临洪站水位达5.5米或大浦河大浦闸上水位达3.5米且水位持续上涨时:蔷薇河进入全面防守阶段,市防指领导现场指挥,物资、交通、供销等部门派联络员到市防指办公,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有专人值班,不得擅离岗位;蔷薇河沿线有关区要组织民兵值班待命,做好抢险准备,市级抢险队也要做好准备;市防指及时做好水情预报,了解上游各相关站点雨量、水位和流量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主城区排涝进入全面备战阶段,大浦抽水站开机全力强排涝水,城区积水严重地区由城建部门架临时泵站强排积水;临洪东、西站开机全力强排涝水。
(5)蔷薇河临洪站水位超过5.93米或大浦河大浦闸上水位超过3.8米时:市防指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区、乡镇(含街道办事处,下同)领导到各级防指办公;各级公安部门要维护好重要地段、交通道口治安交通秩序,保证抢险车辆、物资运输畅通;各重点堤段严加防守,并备足抢险物资,一旦发生重大险情,可立即投入抢险;巡逻队24小时巡逻,所有抢险队伍全部集中待命。
(6)蔷薇河临洪站水位超过5.93米或大浦河大浦闸上水位超过4.0米时:请省防指协调关闭上游进入蔷薇河的闸门,流域内安峰山、房山等大中型水库要充分拦蓄洪水;石梁河水库发挥蓄洪作用,控制下泄流量,保证蔷薇河市区段不破堤;各级抢险队、预备队根据上级指令,立即赶赴抢险地段,随时准备投入抢险。
3.4.2 山洪灾害防御方案
按《连云港市地质灾害防御预案》实施。
3.4.3 暴雨渍涝防御方案
各区在城市规划建设中要全面考虑城区排涝设施的规划设计,加强城市排涝设施建设。已建城区排涝设施不能满足排涝要求的,要改造提高其排涝能力。
汛前,各区人民政府及防指要责成有关部门对城区排涝设施进行检查,清理疏通排涝设备,确保汛期完好通畅。同时,要准备抽水设施,保证发生内涝时能迅速投入使用。
汛期,各区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市防指和气象部门联系,密切注意天气趋势和水情,根据汛情预报和天气预报提前组织城区低洼地带、排涝设施不完善地带物资转移,尽力避免内涝损失。
对市区发生的内涝,市建设局负责排除,未排除前要派人监测,防止事故发生。
3.4.4 台风暴潮防御方案
4 应急响应
4.1.1 根据洪涝灾害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由重到轻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级别,由市防指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4.1.2 进入汛期,各防指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关注雨情、水情、灾情。在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指成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各部门、各单位防汛抢险队集结待命,随时听从同级防指统一调度。
4.1.3 按照《防洪法》规定,防洪抢险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蔷薇河堤、新沭河堤、海堤、水库等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在县、区负责组织抢险,所在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排涝工程按“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工程的运用由主管单位负责,工程的抢险由工程所在区负责。
4.1.4 洪涝灾害发生后,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指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和抗灾救灾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市防指。出现洪涝灾害或险情时,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指应在第一时间对事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4.1.5 在防汛抢险过程中,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防汛抢险和抗洪救灾。
4.1.6 因洪涝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
4.2.1 应急响应分级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应急响应:
①影响市区防洪安全的水库出现垮坝;
②海堤、大浦河或蔷薇河市区段堤防发生决口;
③蔷薇河临洪站水位超过5.93米或大浦河大浦闸上水位超过4.0米。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应急响应:
①影响市区防洪安全的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②海堤、大浦河或蔷薇河市区段堤防发生重大险情,临洪闸、电厂闸出现重大险情;
③蔷薇河临洪站水位达5.5米或大浦河大浦闸上水位达3.5米且持续上涨。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应急响应:
①蔷薇河临洪站水位达4.5米或大浦河大浦闸上水位达2.8米且持续上涨;
②日降雨量超过150毫米。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应急响应:
①蔷薇河临洪站水位达3.5米或大浦河大浦闸上水位达2.5米且持续上涨;
②日降雨量超过100毫米。
4.2.2 应急响应行动
(1)Ⅱ级以上应急响应行动
①由市防指报请市政府批准,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市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参加,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市里按规定派出工作组到抗洪一线进行慰问和指导。市防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发展变化;水文、气象部门会商分析,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市防指重点做好救灾协调工作,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物资,并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不定期在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措施;市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市交通局为防汛物资运输提供保障;市卫生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②受灾区防指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洪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区各级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职责到分管区域组织指挥防洪工作。区防指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和抗灾救灾工作,区防指应将工作情况及时报区政府和市防指。
③紧急防汛期,为防洪抢险需要,市防指可紧急征用、调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物资、设备、交通工具等,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等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服从。抢险救灾后凭市防指紧急状态下的物资调用单进行结算。
(2)Ⅲ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
①市防指副指挥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市防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工情变化,根据需要市防指及时派出专家组参与指导抢险工作。
②对存在洪涝威胁的地区,有关区防指领导具体防洪工作;根据预案做好危险地区群众转移准备,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同时,区防指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指。
4.3 主要措施
4.3.1 河道洪水
(1)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指应按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商请动用部队参加防守或突击抢险。
(2)河道洪水位持续上涨并危及市区安全时,各级防指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道水情和洪水预报,按规定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4.3.2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市区主要河道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应立即报告市防指。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指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市、区防指根据权限,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当地防指视情适时组织实施堤防堵口,并明确堵口、抢护行政和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上级防指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必要时应调度人力、物力给予支援。
4.3.3 山洪灾害
按《连云港市地质灾害防御预案》实施。
4.3.4 暴雨渍涝
(1)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指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2)河流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压力。
4.3.5 台风暴潮
按《连云港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实施。
4.4 组织工作
4.4.1 信息报送和处理
(1)汛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遵循以下原则:
①重要信息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②一般信息按分级管理权限,分别报本级防指。因险、灾情较重,本级难以处理的,经本级防指审批后向上级防指报告。
③市防办接到特别重大的汛、险、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并及时续报。
(3)经市防指或省防指采用或发布的洪涝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区防指应立即调查,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4.4.2 指挥和调度
各级防指是防汛的指挥调度机构,可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发生重大灾害后,市防指应派出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防汛救灾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临时指挥部。
4.4.3 群众转移和安全
大浦河、蔷薇河、善后河洪水超过警戒水位且不断上涨时,需对低洼地带无法采取避洪措施的居民和物资实施转移安置。市防指根据雨情、灾情向市政府提出居民转移报告,市政府批准后将转移命令下达受灾区防指,灾区防指组织辖区内各乡镇进行部署安排。
受洪灾而被临时安置的灾民,由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救灾物资,保证灾民有饭吃、有饮用水喝、有必须的生活用品。
受淹地区居民转移后,应加强对该地区保安工作。保安工作由所在地公安部门负责,武装部组织民兵配合公安机关值勤、巡逻,厂矿、企事业单位组织人员进行护厂、护矿,以确保安全。
4.4.4 抢险与救灾
(1)出现洪涝灾害或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防指应根据事件性质,迅速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2)对发生的洪涝灾害和工程出险的抢险救灾工作,应按职能分工,根据灾情和险情大小,作出相应应急响应。抢险救灾工作由各级防指统一指挥,各单位各司其职,团结协作。
4.4.5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安全防护
①各区人民政府和各级防指应高度重视应急抢险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②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区防指视情做好决策,其进入和撤出现场应遵守相应的安全规则。
③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防指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并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或饮用被污染水源。对转移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2)医疗救护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防指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分队,紧急救护受伤人员。必要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现场成立紧急救护所。
4.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出现洪涝灾害后,市、区两级防指可根据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危害进一步扩大。同时上报省防指。
(2)必要时可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4.5 结束
洪涝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市防指根据汛情及相关情况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宣布紧急防汛期结束。宣布解除防汛紧急状态后24小时内,各区、各单位防指应上报防汛应急阶段工作总结和有关损失情况,由市防办汇总上报,便于及时开展救灾工作。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以市防指为中心,形成联接省防指、市政府、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市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各区政府及防指的一级通信网;以区防指为中心,形成联接市防指、区人民政府、防指成员单位、区属防洪排涝工程管理单位、各乡镇的二级通信网。通信网主要由有线程控电话、互联网、宽带图文视屏、移动电话组成,同时辅助广播、电视等其它必要手段。我市的电信、移动、联通及其他通信运营部门要依法保障防汛信息优先畅通。
汛前,各级防汛部门将防汛通讯电话号码统计并打印成册。汛期,市、区防指及电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24小时值班,保证各种防汛信息及时上传下达。各级防指及成员单位要保证本单位值班电话畅通,单位负责人手机随时处于开机状态,一旦有汛情能保证各单位领导迅速了解情况,及时布置防汛抢险任务。水库管理单位须按要求配备通信设施,并保证正常使用。市防办及时向电信部门通报防汛情况,电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防汛电话保障工作。紧急情况下,由电信部门按制订的通讯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保证通讯畅通。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及时调用有关单位手持机、电台等无线通信工具,确保畅通。
抗洪抢险中,防指与各单位、部门间的通讯联系以有线电话、手机为主,必要时要利用无线通讯设备来进行现场指挥,确保防汛信息、防汛指令畅通无阻。对洪灾发生时出现的线路中断情况,通讯抢险队伍要力争在最短时间内修复通讯,必要时请通讯部门提供防指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用后完好归还。
紧急情况下,市防指可充分利用公共媒体及手机短信等向社会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2 抢险与救援保障
5.2.1 工程抢险
防汛抢险队伍采取专业队与常备队相结合,常备队与突击队相结合的方式,必要时请求动用部队,实行军民联防。
(1)专业队。是防汛抢险的技术骨干力量,由水利、市政、电力、电信、房管、交通等行业按防汛抢险需要组建,主要应对本行业在防洪排涝中所发生的险情,在有重大险情时配合常备队组成抢险突击队完成防洪抢险任务。专业队汛期坚守岗位,加强工程检查,观测分析险情,做好抢险有关准备。各防汛抢险专业队人员、设备配备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市防指核备。
(2)常备队。是防汛抢险的基本力量,由警备区及工程所在县、区人民政府人武部负责组建,进行登记造册编成班组,汛前报市防指备案。抢险时按水位情况和汛情分一、二、三线人员。
(3)抢险突击队。由一定数量的专业队伍配合民兵应急连组成,担任重大险情的紧急抢险任务。各区组织一个民兵应急连,每连人数为120人。突击队员要配备必要的交通运输和施工机械设备,由市防指统一指挥调配。
发生特大洪水,确需请求驻军支援参加抢险救灾时,由各区防指提出申请,报市防指审查后,由连云港警备区按程序上报审批。并由连云港警备区负责与支援抢险部队的联系、协调。
5.2.2 基础设施抢险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交通干道等防汛重点部位,由所在单位组织人员抢护,必要时由市防指调度人力支援。
(2)各管理单位汛前要组织人员对防汛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维修,消除隐患;汛期要组建抢险抢修专业队伍并制定出保障方案,避免发生断水、断气、断电等;灾后要及时恢复已损坏和中断的设施。
5.2.3 人员救护
灾害发生后,因洪涝受淹,部分人员需要救护、救援:
(1)连云港警备区会同有关区防指组织冲锋舟、橡皮船、小型船只和救生衣等救生设备紧急调遣到位,并组成分队,24小时不间断进入受淹地区救援和发放熟食、衣物、急救药等。
(2)救生人员及救生设备不足时,请连云港警备区及时申请动用部队支援。
5.3 供电与运输保障
5.3.1 供电保障
连云港供电公司负责汛期供电线路和主体设备安全运行,保证防汛抢险及排涝用电。
5.3.2 运输保障。
运输车辆除市交通局准备专用车队外,有关企业和单位也要备有一定数量的车辆,由市防指统一调度。运输线路由公安部门统一指挥,优先保证防汛车辆通行。
5.4 治安与医疗保障
5.4.1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洪涝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破坏工程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抗洪抢险工作顺利进行;负责组织好防汛抢险地段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重点部位和重点防洪工程治安安全,保障疏散、转移人员的安全。
5.4.2 医疗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的医疗救护、疫情监测及防疫工作。受灾期间的医疗救护和灾后防病处理,市卫生局应制定医疗保障方案,市、区医疗卫生单位应按照医疗保障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灾情发生时能立即投入救灾抢险工作。
5.5 物资与资金保障
5.5.1 物资调运
防汛抢险物资的调运按分级负责原则,本级工程抢险使用本级物料,不足时申请调用上级物料。调运车辆原则上使用本地区、本单位车辆,不足时申请市防指统一调度市交通局等单位备用车辆。物料储备单位接到调用指令后,要保证及时发货。公安、铁路、交通部门要保证调运线路畅通无阻,确保抢险物资安全到达指定地点。
5.5.2 资金保障
市、区财政应安排必要的防汛经费,保障防汛抢险工作顺利开展,必要时申请上级财政支持。该经费应主要用于险工隐患处理、抢险救灾、水毁工程修复等。
5.6 社会动员保障
防汛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洪的责任。各区人民政府应加强防汛抗洪工作的统一领导,在辖区内开展社会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灾区群众在指挥部门统一领导下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市、区两级防指成员单位在严重洪涝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抢险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7 宣传、培训和演习
5.7.1 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灾情及防汛工作等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指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蔷薇河、大浦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市区发生特大暴雨;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由市防指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宣传部门统一发布汛情。
(3)新闻媒体要加强防洪抢险、避险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
(4)教育部门应加强对大、中、小学生的避险逃生、自救措施等常识的教育。
5.7.2 培训
(1)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指组织对防汛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防洪抢险骨干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2)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防洪抢险应急培训,由部队统一安排,地方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5.7.3 演习
各级防指应举行撤退转移、民兵抢险、水上救护等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增强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6 后期处置
6.1 灾后救助
6.1.1 各区人民政府和防指在洪涝消退或排除后,要立即组织群众重返家园,恢复生产。对家园严重损坏,靠自身力量难以重建的,政府要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帮助。市、区有关部门及时安排救灾救济资金,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
6.1.2 有关部门灾后善后工作
(1)水利部门负责水利、防汛等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
(2)城建部门牵头组织城市规划区内灾后恢复工作。
(3)公安部门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工作。
(4)农业部门负责抓好农业生产自救工作。
(5)经贸部门负责工商企业的生产自救组织工作。
(6)交通部门负责交通干线的灾后处理工作。
(7)民政部门负责抓好救灾物资的筹集调配,捐赠物资的登记、保管和发放,妥善安置好灾区群众的生活。
(8)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好灾区防疫工作,做好灾区防疫消毒和日常防疫药品发放工作,防止灾后传染性疾病发生和蔓延。
(9)有关保险公司要迅速做好灾害事故损失的查勘理赔工作,协助受灾保户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6.2 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物资消耗情况,按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
6.3.2 遭毁坏的供水、供气、供电、交通、通信、水文等设施,各管理单位应尽快组织修复。
6.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备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建设。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管理,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市政府批准。各区防指、市防指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订本辖区、本系统的城市防洪应急预案,报市防指备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按照《连云港市水旱灾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