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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10-00559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0-12-24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10〕204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渔业是我市农业农村经济的优势产业,也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对于促进渔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市政府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将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作为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内容,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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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渔业是我市农业农村经济的优势产业,也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对于促进渔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市政府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将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作为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内容,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我市海岸线长,海流状况复杂,极端天气频繁,渔业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薄弱,各类渔业安全事故仍然时有发生,渔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号)、《省安委会关于印发全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安〔2010〕8号)精神,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提高渔业安全生产水平,维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渔区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各级政府的工作职责。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同时布置落实。当地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严格落实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制度。县(区)渔港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一级以上渔港监督管理,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立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沿海重点乡镇建立渔业安全员制度,建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健全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落实乡镇等基层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实施责任目标逐级考核制度。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各级政府要成立由安监、渔业、海事、气象、公安、边防、卫生等部门参加的综合协调机构。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完善渔业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妥善处置渔业安全事故,及时协调解决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渔业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渔业管理组织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调查处理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监管、海事、公安边防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共同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基层渔业管理组织(包括村、社、渔业公司、相关企业等,下同)的工作职责。认真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制度措施落实到船、到人。全面掌握所属渔船安全生产情况,及时督促船长进行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对违法违章问题要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协助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四)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长的工作职责。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是渔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渔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船长是渔船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渔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和船长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教育督促船员认真执行。服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雇用无上岗资格人员出海作业,全员足额为船员办理保险,严格落实值班瞭望等制度,确保渔船处于安全适航状态。

(五)严格渔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做好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违反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渔船重大恶性责任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

    (六)加强渔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区)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沿海开发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编制渔港建设规划,争取列入国家、省渔港建设总体规划。加快渔港建设步伐,在青口、海头、连岛等已经建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渔港基础上,逐步形成以国家级中心渔港、一级渔港和内陆重点渔港为主体,以海洋二、三级渔港为支撑的渔港防灾减灾体系。完善航标、港口监控系统、港口消防和照明设施、抢险救灾船艇等配套设施设备,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七)大力提高渔船安全质量。严格渔船建造企业资格认可制度,依法取缔不具备渔船生产资质的企业。强化渔船修造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制造、改装、进口渔船以及船用安全设备的检测检验,逐步建立废旧渔船拆解中心。加强老旧渔船管理,鼓励、督促企业和渔船船东更新淘汰有安全隐患的老旧渔船和装备,推广应用安全系数高、抗风险能力强的渔业船舶船型。

(八)加大渔船安全设施设备的配备力度。在按规定配齐通信、导航、救生、消防等安全设施设备的基础上,60马力以上的海洋渔船,应配备气胀式救生筏等装备,装备适用的船舶自动识别避碰系统等助航设备。

三、加快建设和规范使用安全信息系统

(九)完善各级指挥中心建设。市指挥中心,赣榆、灌云、灌南、连云、新浦5个县(区)指挥分中心,9个重点乡镇基层监管中心要在原有建设基础上,继续加大投入,按照日常能进行渔港、渔船监督管理,应急突发事件能进行指挥与调度的标准建设。合理规划指挥中心建设,为各级指挥顺畅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十)加快通信终端安装进程。各县(区)要严格按照省有关要求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连云港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救助信息指挥系统的意见》(连政办发〔2009〕38号)要求,紧贴时间节点,按规定加快渔船终端设备安装进程,完善卫星、短波、超短波、移动电话“四网合一”的渔业安全通信网,确保年底前保质保量完成全市海洋渔业安全救助信息指挥系统建设任务,实现对海上作业单位及作业渔船动态监控和实时跟踪全覆盖。

(十一)规范使用安全信息系统。市、县两级指挥中心,9个乡镇监管中心要配备专业人员值守,主要负责系统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维护;要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值班日志、工作流程、保密规则、注册入网、终端年审、终端过户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处置各类船舶报警或报告信息,做好登记;要做好船用终端用户操作人员业务培训,确保终端设备正常运行;要严格船用终端在渔船航行、作业时全时开启使用规定,确保安全信息系统使用科学、经常、规范、合理。渔船出海生产必须全时开启卫星、双模、CDMA、AIS等安全终端,确保随时联络、监控。

四、加强渔业安全管理与监督
  (十二)加强渔船的监督与管理。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渔业船舶签证制度和渔船、船员持证作业制度;严禁渔船及渔业辅助船擅自改变作业性质、非法载人载货,严禁渔船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冒险作业。进一步规范渔业船舶交易市场行为,船舶买卖须按规定办理船网工具指标转移手续。要加强对挂靠、租赁渔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理顺对挂靠、租赁渔船的管理关系。挂靠、租赁渔船双方须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挂靠、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将渔船挂靠、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应当承担连带安全生产责任。

(十三)大力推广渔业安全社会化管理。积极做好渔业社会化管理模式的推广工作,创新多种形式的经营管理新机制。鼓励渔业船舶加入公司、协会、合作社等法人组织,推行 “定人联船”、“编组生产”、“乡镇、村级管理”、“渔业合作社”和“渔业公司化”等管理模式,提高渔业安全社会化管理水平。

    (十四)严格渔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加强渔业安全生产职业培训,严格执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制度,对职务船员、远洋及涉外渔业船员实行特殊安全强制培训,努力提高渔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逐步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为主要内容的渔民职业安全技能培训体系,建立渔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十五)加强涉外渔业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国际渔业条约、双边渔业协定和有关管理规定,禁止渔船违规进入敏感争议水域作业,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渔政、海事、公安边防、海洋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涉外渔业事件的防范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渔业安全事故。

    (十六)强化安全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适时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监督落实基层渔业管理组织安全值班、渔船动态监管、渔船渔民准入、安全设备有效配备、渔船有无违章作业等情况,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渔业等有关部门要经常性开展对重点渔区乡镇、基层渔业管理组织的渔业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管理组织和制度等落实情况的专项督查。依法清理、取缔“三无”渔船,开展非法捕捞专项整治活动,严禁非渔作业船舶从事渔业捕捞生产。依法对涉渔“三无”船舶进行清理、取缔、整治,分类处理,符合条件的纳入安全监管。

五、提高渔业安全生产应急能力

    (十七)加强灾害监测预警。建立和完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气象、海洋部门要及时将灾害天气和风暴潮、赤潮、海浪、海啸、海冰等灾害信息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及渔业部门。渔业、海事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将灾害气象预警信息传递给渔区、渔业企业和渔民,并同时发布渔船避险路线、避险操作规程、养殖人员撤离注意事项等,为渔民提供充分的气象预警和避险信息服务。
    (十八)完善渔业安全应急预案。各县(区)要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制订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应急预案,特别要根据本区域自然气候条件等,进一步细化渔船和渔业养殖设施防避台风、风暴潮等灾害的预案,明确具体的防灾避险措施,切实提高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十九)加强渔业救助力量建设。海事部门要综合考虑渔业生产特点,合理布局救助力量,充分发挥国家专业海上搜救力量对渔业安全事故的主体救助作用。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渔业专业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值班岗位责任制。加强渔政执法船(艇)和渔船的辅助救助能力建设,为执法船(艇)配备必要的救助装备,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紧急备航制度,组织渔政执法船(艇)和渔船参与海上应急救助行动。积极引导渔船编队生产作业,赴中远海作业船队要指定带队指挥船进行统一指挥管理,加强渔船之间的相互支援和自救互救。

六、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

    (二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渔区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与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规划相衔接的平安渔业建设规划,加大渔港等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和水上搜救、预警信息系统建设投入力度。对渔港、安全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渔业安全监管、渔民安全宣教培训、海难救助等项目所需投资和经费,地方人民政府要通过基建投资或一般性财政预算大力支持。对老旧渔船更新改造和安全设施配备,有条件的地方要给予政策扶持。

    (二十一)推进渔业安全科技进步。加大渔业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和先进技术示范推广力度,加快信息技术在渔业安全生产上的应用。鼓励渔业企业和渔政部门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学研相结合,促进渔业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运用。大力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理论研究,加强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培养渔业安全科研和管理人才。

(二十二)完善渔业安全风险保障机制。要充分发挥保险对分散和降低渔业安全生产风险的作用。依托国家政策支持和政府财政补贴,积极开展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凡是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的渔船的人员,必须全员足额保险,每人保额不得低于20万元,建立和完善政策性渔业保险体系。

(二十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渔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平安渔船”、“平安渔村”、“平安渔港”等创建活动,营造全社会特别是渔区干部群众关心、支持并自觉参与渔业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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