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2498411/2012-00002 | ||
| 发布机构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2-01-29 |
| 标 题 | 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 ||
| 文 号 | 连政发〔2012〕8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 ||
| 时 效 | 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载 | |
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
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孔明灯(又名心愿灯、天灯)属于明火,制作材料属易燃物,是以固体酒精作燃料,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一种灯具,一旦风力风向不稳、遇到高层建筑或其他原因就会任意飘落,极易引发爆炸或火灾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孔明灯,广大市民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二、对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查处。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动员市民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各级教育部门、各学校要教育学生自觉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三、对因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对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五、广大市民发现非法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应积极向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45、市公安局110、市工商局12315、市城管局12319。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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