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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12-00002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2-01-29
标 题 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文 号 连政发〔2012〕8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时 效 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文件下载

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

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孔明灯(又名心愿灯、天灯)属于明火,制作材料属易燃物,是以固体酒精作燃料,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一种灯具,一旦风力风向不稳、遇到高层建筑或其他原因就会任意飘落,极易引发爆炸或火灾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孔明灯,广大市民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二、对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查处。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动员市民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各级教育部门、各学校要教育学生自觉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三、对因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对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五、广大市民发现非法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应积极向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45、市公安局110、市工商局12315、市城管局12319。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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