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政府文件> 失效文件
索 引 号 k12498411/2009-00190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9-12-09
标 题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发〔2009〕173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连云港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时 效 有效 文件下载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连云港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以下简称学术论文)评选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学术水平,繁荣科技事业,全面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论文是某一学术课题在实验性、理论性或者观测性上具有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或创新见解的科学记录;或者是某种已知原理用于实际中取得新进展的科学总结;或者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其他用途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  学术论文必须具有一定的创新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第四条  坚持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并重的原则,坚持“双百”方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连云港市学术论文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六条  成立连云港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市评委会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自然科学技术界的专家、学者组成。市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第七条  市评委会职责:

(一)制定评选奖励实施细则;

(二)批准成立专业评审组;

(三)审议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

(四)审定学术论文和奖励等级;

(五)向社会公布评奖结果;

(六)决定其它有关事项。

第八条  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市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协,承担评审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九条  凡在评选规定时限内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刊物上正式发表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并收录汇编的自然科学基础理论、应用科学、工程科学、交叉科学方面的学术论文均可申报。科技发展战略研究、科技规划、科技管理、科技咨询论证和科技建议等软科学方面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也可以申报。评选对象一般应为市县级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会员,非学会会员的学术论文经有关学会推荐也可以参加评选。

第十条 凡参加评选的申报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必须是本市科技人员或者受聘在本市工作的人员,申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两篇。

    第十一条  评选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已获得国家、省、部级奖励的学术论文;

(二)工作总结、一般性实验报告、一般性综述、资料汇编、

产品说明书和国内外科技动态介绍等;

(三)其著作权争议尚未妥善解决的学术论文;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学术

论文。

第十二条  根据学术论文的创新性、理论性、科学性和实用性等特点,对学术论文分三个等级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为学术论文一等奖。

(一)在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或应用技术研究上有某些突破,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学术论文。

(二)在开发新技术或高新技术领域中,对经济建设有一定推动作用,经实践证明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学术论文。

(三)对省、市经济、科技发展战略及经济、科技体制改革等的软科学研究,经论证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

二等奖: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为学术论文二等奖。

(一)在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或应用技术研究上,有一定的突破或创新,达到省级先进水平的学术论文。

(二)对国内外先进技术消化、吸收,经实践证明达到省级先进水平的学术论文。

(三)对省、市经济发展战略及科技体制改革等的软科学研究,经论证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

(四)在综合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撰写的综述,提出了具有方向性、预见性和重要指导意义的学术论文。

三等奖: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为学术论文三等奖。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上取得一定成绩,或在解决我市科学技术某一关键问题上有显著贡献,达到市级先进水平的学术论文。

(二)对我市经济建设有显著作用和应用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等方面研究成果的学术论文。

(三)对省、市经济发展战略及经济、科技体制改革等的软科学研究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的学术论文。

第十三条  申报

(一)科技人员和学会会员的学术论文,本人可直接向市对口学会申报,也可经市科协向对口学会推荐参评。申报时,作者须填写《连云港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申评表》一式两份,附学术论文及必要的附件。

(二)市级学会、县(区)科协及所属组织的专兼职人员撰写关于科协和学会工作的学术论文,直接向市科协申报。

(三)同一篇学术论文不得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学会申报。

第十四条  参评学术论文资格的审核

为搞好学术论文评选工作,学会应设立3 人组成的学术论文资格审核小组,负责对申报学术论文进行资格审核。

审核内容:

(一)发表或在学术会议上交流的时间,必须在该评选年度以内。

(二)凡已获得国家、省、部级正式奖励的学术论文(已获证书或奖金),不再受理。

(三)学术论文必须反映科学技术发展的最新水平,符合科技理论所揭示的客观规律,对于反科学、伪科学的文章不予受理。

(四)对译文、科普文章、专著、资料汇编、工作总结、会议报告、规划(非学术性),不作为学术论文参加评选,对于手写稿、学术论文出处(发表刊物、论文交流场所、交流形式)不详者不予受理。

(五)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第一作者申报学术论文超过两篇者;一篇学术论文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学会申报者;上届已获奖,重复申报者;论文内容属抄袭或剽窃他人者。

第十五条  评选

学术论文评选分初评、中评、审定和公示四个阶段进行。

(一)初评

1.以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为单位组织初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聘请学术水平高,学风正派,秉公办事的3-5名专家组成初评委员会(其中为高级职称的不少于2人),并将初评委员会名单上报市评委会办公室。

2.市级学会将初评为一、二、三等奖的学术论文及申评表一式两份、汇总表一份报市评委会办公室。

3.评选工作要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对有争议的学术论文,要持慎重态度,必要时由市级学会初评委员会组织答辩或请有关专家评议。

(二)中评

经市评委会批准,由市科协按专业组成专家组,并成立由5-7名专家组成的中评委员会(其中为高级职称的不少于3人),对经过初评的学术论文进行分类评审。

(三)审定

1.由市评委会负责审定。

2.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由市评委会对中评委员会提交的学术论文实行民主评议,投票表决。

3.审定完成后,由市评委会填写审定意见和等级,申评表一份由学会保存,一份留市评委会办公室存档。

(四)公示

对市评委会审定的获奖学术论文,将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第十六条 学术论文奖励采用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十七条  经市评委会审定并公示后确定的获奖学术论文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市评委会向获奖者所在单位通报获奖结果,作为作者在考核、使用、晋升和评定职称时的依据。

第十九条  申报人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由市评委会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通知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获奖学术论文因知识产权引起纠纷的,由获奖第一作者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行回避制度。在各级评选(审)过程中,对于评委会委员的学术论文,本人临时回避。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而获奖的学术论文,一经发现,由市评委会撤销其奖励,并收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市评委会全体人员和评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评选纪律和工作要求,认真执行评选标准,坚持质量第一和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团结协作、秉公尽职。

第二十四条  各级评委会成员有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评委会委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申报的学术论文,适当收取评审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1年7月2日下发的《连云港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办法》(连政发〔1991〕92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