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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06-00586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6-05-16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政府采购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06〕74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政府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时 效 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文件下载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政府采购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政府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市级政府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连云港市财政局  2006年5月)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采购行为,完善市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市级政府采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

(一)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驻连省属对应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

(二)采购资金:指财政性资金和配套的非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财政预算内资金是指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预算外资金是指政府批准的各类收费或基金等。配套的非财政性资金主要是指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自有收入(如:经营收入、捐赠收入)、不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等;

(三)采购项目:纳入市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四)采购对象:《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凡同时符合上述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都必须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开展采购活动。

二、政府采购的原则

(一)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原则。属于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三)政府采购实行“管采分离、职能分设、政事分开”。财政部门要做到监管有规,市政府采购中心要做到操作有方。

三、政府采购的管理与组织实施

(一)政府采购管理

1.市财政局是市级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经市政府授权拟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对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备案;考核市政府采购中心的业绩;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和发布工作;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业务培训;制定市政府采购中心从业人员岗位要求;审核进入市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建立和管理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和专家库;监督检查市级部门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事宜并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

2.采购人负责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配合财政部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负责采购资金的管理和结算,指导所属单位实施分散采购,对所属非驻连单位的政府采购进行监督检查。

3.非驻连市级单位参加当地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

1.纳入市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市政府采购中心应本着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为采购人实施采购。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核准的采购计划,受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直接组织招标活动;根据采购人委托的权限签订或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并督促履行合同;制定市政府采购中心内部操作规程;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分散采购。

2.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社会招投标代理机构采购。

四、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有关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和变更程序另行发文明确。

五、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程序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是反映采购人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的计划,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采购人应当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

采购人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的采购事宜,双方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用项目类的委托代理协议采取一年一订的方式,特殊项目类的委托代理协议由采购人与市政府采购中心另行签订,一般采取一事一订的方

(三)制定政府采购计划

采购人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表,并报送至市财政局,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集中采购计划,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报送采购需求,进行委托采购。

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人的需求,制定具体采购方案并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备案;

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一般不得调整。采购人确需调整的,必须按报送采购计划的程序进行。

(四)政府采购资金的集中与支付

1.政府采购资金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市财政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用于采购资金的归集、支付与结算。政府采购计划批准后,采购人按照有关规定将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及配套的非财政性资金(计划采购资金)转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采购活动结束后,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将采购资金(实付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

2.实行定点采购的公务用车维修、轮胎更换、加油和办公用纸、国际机票及其它有市财政局文件明确资金自行支付的采购项目的资金,由采购人自行向供应商支付。

3.政府采购项目完成以后,按照《市级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和经批准的采购合同约定需要分期付款的,由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督促采购人将采购资金(计划采购资金)及时足额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照合同规定将采购资金(实际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

六、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及市政府采购中心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市监察局负责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构、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督。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

市政府采购中心要加强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和人员队伍建设,实行项目责任制度、人员轮岗制度和回避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投诉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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