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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12-00189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2-02-29
标 题 关于印发市区经营性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连政规发〔2012〕2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市区经营性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执行。
时 效 根据《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22〕151号),此文件已废止。 文件下载

关于印发市区经营性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区经营性用地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区经营性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市区经营性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经营性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等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属市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适用本办法。市区按行政区划及管理范围划分为新浦区、海州区、连云区、市开发区、徐圩新区、连云新城、新海新区、云台山风景区的经营性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经营性用地)出让收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用地是指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须明确土地出让总价款、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跟踪落实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在可能发生延迟缴交情况时,向受让人发出土地出让金缴交提示或催缴函。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追缴;超出缴付时限的(不可抗力除外)要按规定加收违约金。对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和契税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收到土地受让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一周内转入土地出让金汇缴专户,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土地出让成本分解表后一周内将土地出让金分解缴入国库。

第六条 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分期缴纳行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土地出让总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土地出让总价款的50%。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合理安排市区土地出让金支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支出(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支出)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包括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廉租住房支出、教育资金安排的支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安排的支出等政策性支出。

  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支出,征地补偿费用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由市城乡建设部门核定。

  市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的规费,按照事权、财权匹配原则统筹安排使用。其他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八条 徐圩新区土地出让收入总额(即毛收入,下同)由市财政集中5%;连云新城由市财政集中10%;市开发区、连云区、新海新区、云台山风景区、新浦区滨河新城、海州区西盐河片区由市财政集中15%;新浦区和海州区其他区域土地出让收入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应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有关规费由市财政统一提取。

  第九条 市区投融资平台使用农用地转用计划并以其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贷款的,由市财政按照贷款总额集中10%土地预收益,在抵押土地出让后抵充应上缴市集中款。

  第十条  经市政府认定的市区旧城改造项目,由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收益分配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 对市区工业企业退二进三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土地、房屋征收(含设备)、搬迁补偿和有关规费后,收益部分归市政府所有,对易地重建的工业企业根据其建设规模和投入大小给予适当搬迁补助。

  第十二条  市级运作主体(市国土储备中心等)运作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机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我市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每年12月份根据上年土地出让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下年度土地出让收入预算。市财政牵头,每年2月份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及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年度土地、房屋征收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市国库部门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有关数据准确无误。

  第十六条 每年年度终了,市国土资源部门、区级财政部门和各使用土地出让金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汇总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请审查批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财政、国土资源、人民银行、监察、审计部门要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定期对历年欠缴土地出让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清理催收,确保应收尽收。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未按规定使用土地出让收入,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市区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暂定三年,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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