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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11-00220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1-07-26
标 题 关于禁止在西大提北侧部分海域进行增养殖及捕捞作业的通告
文 号 连政规发〔2011〕11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全面实施《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快连云港港西大堤作业区保税港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在西大堤北侧海域规定范围内进行渔业增殖及捕捞作业有关事项进行通告。
时 效 根据《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22〕151号),此文件已废止。 文件下载

关于禁止在西大提北侧部分海域进行增养殖及捕捞作业的通告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西大堤北侧海域

进行增养殖及捕捞作业的通告

 

  为全面实施《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快连云港港西大堤作业区保税港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在西大堤北侧海域规定范围内进行渔业增殖及捕捞作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西大堤北侧1400米范围海域内进行渔业增养殖及捕捞作业活动。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批准许可在此范围内进行任何增养殖及捕捞活动。对本通告公布前,已在此范围内进行增养殖及捕捞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连云区人民政府所属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在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停止增养殖及捕捞活动。

  二、对原在该禁止区域范围内从事渔业增养殖及捕捞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清除增养殖及捕捞设施;逾期不清除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海监机构依法强行清除,并由原从事增养殖及捕捞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负担全部费用。

  三、市、县(区)两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西大堤北侧海域增养殖及捕捞活动的规划和管理,并组织有关单位认真执行本通告。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四、本通告所称西大堤北侧1400米海域范围是指海岸线至以下经纬度坐标连线之间的区域,其位置坐标为:

  1.034°45′54.94″ 119°21′57.20″

  2.034°46′02.87″ 119°22′22.49″

  3.034°46′20.76″ 119°22′41.08″

  4.034°46′36.48″ 119°23′18.28″

  5.034°46′43.18″ 119°25′02.69″

  6.034°46′39.41″ 119°25′29.46″

  7.034°46′20.03″ 119°26′01.96″

  8.034°46′16.53″ 119°26′30.20″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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