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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06-00556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6-03-27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市农村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06〕41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市农村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时 效 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文件下载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市农村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市农村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全市农村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  2006年3月)

 

为进一步保护土地资源和自然景观,优化生态环境,有效节约耕地,在全社会倡导移风易俗新风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现就全市农村公墓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公墓建设的重要性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要求,要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好农村公墓建设,无论对农民的生产、生活,还是对农村的乡风、村容,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和改进作用。通过做好农村公墓建设和管理,在全市范围大力弘扬先进的殡葬文化,可以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引导广大农民用先进的殡葬理念取代落后的传统观念,用文明的殡葬方式取代封建的丧葬习俗,从而形成良好的乡俗民风,为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保证。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把这项工作提高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来认识,提高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来认识,本着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统一思想,落实措施,确保农村公墓建设取得实效。

二、农村公墓建设基本原则

1.节约用地原则。新建公墓要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既要保证正常的骨灰安葬,又要能够容纳本村迁入的墓穴,并给未来留有余地和空间。公墓规划建设要坚持节约土地资源。公墓定址要选择荒山瘠地,墓穴大小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方便安全原则。公墓建设要根据人口分布情况从严设置,既不能建在主要道路两侧,影响景观,又不能建在偏僻地段影响群众祭祀。所建公墓要落实各项防火防盗措施,保证墓区安全无事故。

3.美化环境原则。公墓规划建设要按照科学化、规模化、园林化的要求,开辟树葬区、草坪葬区等功能区域,对骨灰进行多样化处理。新建公墓要留足绿化用地,做到墓区布局整齐美观。

三、加强农村公墓的规划管理

(一)做好农村公墓规划。要严格控制农村公墓的数量和建设规模,加快骨灰塔陵园、骨灰堂等骨灰寄存设施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建制村为单位设立,提倡以乡镇为单位联合建墓。公墓墓区要合理规划,绿化占地面积不得少于公墓占地总面积的35%。积极推行骨灰处理多样化。有条件的乡镇要新建骨灰安息堂,建成启用后,穴位使用费和管理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统一收取,对特殊困难的丧户给予一定优惠;新建公墓要精心规划,墓体和墓志要小型化、艺术化,在墓区内开辟专门区域实行树葬、草坪葬等生态葬法。

(二)严格农村公墓审批手续。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安息堂,在符合全市公墓设置规划和当地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规划、国土、林业等相关部门审核,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经营性公墓原则上不再审批。公墓变更名称、扩大规模或因特殊原因需迁址重建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建公墓。

(三)加强农村公墓管理。经营性公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农村公益性公墓经物价部门批准,可以向使用人适当收取成本费、维护管理费,但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公墓墓穴占地总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墓碑顶端距地面高度不得超过1米,提倡不立墓碑。墓型设计要因地制宜,做到小型、艺术、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每个公墓都要使用规范的安葬凭证,建立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在公墓区域内,禁止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建立宠物墓穴,禁止修建活人墓、家族墓、宗族墓,禁止安葬遗体、遗骸,禁止骨灰装棺土葬。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要实行年检制度。经营性公墓年检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公益性公墓年检由县区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结果上报市民政部门。年检合格的,核发年检合格证;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落实农村公墓建设措施

农村公墓建设任务重、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各县区、乡镇要进一步健全领导机构,成立公墓建设和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局面。各村委会(居委会)要普遍设立殡改督查员,完善县(区)、乡(镇)、村三级殡葬工作网络,进一步强化各级责任。各地要根据本意见迅速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农村公墓建设各项具体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把殡葬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自上而下逐项布置,逐项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二)搞好宣传发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地要把公墓建设的宣传教育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把发动群众、依靠群众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让人民群众了解殡葬改革、推进公墓建设的重大意义,积极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开展殡葬改革和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向社会公布,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和发动,反复宣传破除陈规陋习、对骨灰多样化处理的意义,为深化殡葬改革、推进农村公墓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积极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生态观念。

(三)严格考核,加强督促检查。各县区要成立督查组,开展经常性检查督促,深入到农村公墓建设和骨灰处理的各个方面、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要定期通过媒体和简报等形式通报各乡镇、街道公墓建设进展情况,市里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和工作督促,各县、区要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群众和新闻媒体担任殡改工作监督员,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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