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20-00284
分 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20〕76号
主题词
内容概述 《连云港市市级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时 效

连政办发〔2020〕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连云港市市级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港市市级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监管事权清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压实相关职能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行业管理责任,根据中央、省关于食品安全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连发〔2020〕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级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如下:

一、市发改委

(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推进食品和生鲜农产品现代化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加强对市重点物流项目的协调推进和跟踪调度。

(二)支持食品安全重要设施规划及重大项目建设。

(三)指导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落实国家、省食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曝光违法违规企业。

(四)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食,支持配备基本粮食烘干服务设施。

(五)负责地方储备粮油、猪肉、糖的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油、猪肉、糖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二、市教育局

(一)推行“阳光食堂”信息化管理平台。幼儿园及中小学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覆盖率达到 100%。

(二)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政策并推动实施。

(三)指导各地加强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学校食堂日常食品安全自查,原料控制、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关键环节控制符合规范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为学校供餐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个人或家庭托餐等食品安全检查。

(四)建立完善学校突发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

(五)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建立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机制。

(六)指导各地、各学校开展食堂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食品安全培训。

(七)指导各地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食品安全科普教育,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通过多途径向学生普及食品安全科普知识。

三、市科技局

(一)将食品安全纳入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部署食品安全领域科技任务,开展食品安全领域基础前沿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加大科技投入。

(三)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

四、市工信局

(一)推动全市食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推进全市食品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

(三)负责全市食盐专营管理工作,加强全市食盐生产批发资质管理;负责全市食盐储备体系和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建设工作。

五、市公安局

(一)组织领导、督促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和假冒伪劣食品等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

(二)协调处置重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维护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场秩序,依法查处阻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督促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办理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及拟适用行政拘留违法案件,并及时反馈情况、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移送起诉。

(四)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严格追究上下游涉案单位责任,对查获的问题产品依法处置,杜绝有案不罚、重案轻罚、以罚代刑等现象发生。

(五)建立落实跨部门、跨区域的案件协查机制,有关违法线索信息及时向行政执法部门通报,协查协办工作配合到位。

(六)设立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专职队伍,将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纳入食品安全犯罪侦查的范围。

六、市民政局

(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推动实施加强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及相关标准规范。

(二)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监督检查,督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制定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七、市资源局

(一)研究和制定全市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食用林产品种植、养殖等生产环节(含产地环境)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工作。

八、市生态环境局

(一)开展重点地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土壤风险排查和整治。加大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力度。

(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生态农业建设工作。

(三)参与监督协调有机食品发展。

九、市住建局

(一)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抓好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及饮用水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指导督促县区住建部门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工作,并将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作为施工企业文明施工考核的重要检查内容。

(三)对建筑工地食堂发生或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隐患积极采取防控措施,并将情况原因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十、市城管局

(一)在临时疏导点、放心早餐点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间等监督管理工作。

(二)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三)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及监管工作。

(四)规范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机制,加强对产生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市农业农村

(一)负责地产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捕捞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完善重点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高毒农药禁用范围逐步扩大到所有食用农产品。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长效机制。与市场监管部门共同研究建立全市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指导食用农产品监管、监测体系建设。

(三)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四)负责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指导农药兽药科学合理使用,推广农作物病虫草害绿色防控技术。

(五)指导水产健康养殖,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

(六)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对问题产品处置彻底,杜绝有案不罚、重案轻罚、以罚代刑等现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涉刑案件100%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七)指导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规范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农业生产记录完整、准确,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工作。指导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实行许可生产经营,建立完善销售台账。

(八)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九)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并保持24小时畅通。

十二、市商务局

(一)开展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农贸市场分布能基本满足实际需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化率达70%制定市场建设规划和标准,并按时序完成。指导市场主办单位按建设规范要求进行划行规市。

(二)牵头开展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互联互通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开展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标准化、认证认可工作。

十三、市文广旅局

(一)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国家A级旅游景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专项整治。

(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国家A级旅游景区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工作。

十四、市卫健委

(一)负责食品安全标准相关工作,受省卫健委委托开展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和宣贯工作。

(二)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评估工作,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本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医疗机构发现的食源性疾病或疑似食源性疾病,调查处理传染病或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情况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积极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按规定如实上报食源性疾病每万人发病人数、死亡人数。

(三)督促指导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以及相关标准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生产过程控制。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和抽检。

十五、市市场监管局

(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二)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率达到100%。

(三)组织实施特殊食品备案和监督管理。

(四)承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组织参与农产品种植、养殖技术要求地方标准制定工作。

(六)负责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管工作,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进行审查。

(七)负责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等市场主体的准入及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行政许可工作。

(八)依法对全市范围内的食品价格和收费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九)及时有效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对上下游违法责任追究到位,对问题产品处置彻底,杜绝有案不罚、重案轻罚、以罚代刑等现象发生。食品安全涉刑案件100%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十)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列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指导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者制度落实、人员管理、过程控制、自查及报告等情况进行核查。

(十一)指导企业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组织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岗位人员食品安全知识抽查考核。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十二)依法公开实施行政许可、责令停产名录、查处违法行为、专项检查整治、日常监督管理5类信息,其他监管信息应公开尽公开。

(十三)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培训,定期开展应急预案实战演练。食品安全事故及时规范上报,处置及时高效。

(十四)建立有市级食安委专家参加的风险交流专家智库,定期开展风险交流工作。开展舆情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消费预警信息和消费提示。

(十五)出台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文件,加大对失信人员联合惩戒力度,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定期发布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出台守信联合激励机制文件,健全相关奖励措施。辖区内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档率100%,档案信息全面、准确并及时更新。

(十六)在人员密集场所普遍公示投诉举报电话并保持24小时畅通。投诉举报记录完整,按法定时限回复率、有效处置率达100%。出台举报违法行为鼓励措施,设立举报奖励资金并及时兑现。

十六、连云港海关

(一)指导出口食品企业建立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并能基本有效实施。

(二)负责对进出口食品实施监管,依法对食品走私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负责进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国境口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五)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风险预警工作。

(六)负责进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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