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23-00141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3-08-10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连云港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23〕37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连云港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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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办发〔2023〕37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连云港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2022年8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公布连云港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连政办发〔2022〕63号),公布《连云港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21号)要求,对照2023年版国家和省清单,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各县区和市有关部门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进行梳理汇总,修订形成《连云港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订情况,删去市农业农村局主管的“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审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行政许可事项“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由市体育局主管,市体育局、县级体育部门实施;将市体育局主管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修改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三、根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经废止,取消市生态环境局主管的“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中的“防治噪声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修改为“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审批”。

四、根据机构设置和改革情况,国家清单中中央主管部门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的行政许可事项,省清单中主管部门由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调整为省卫生健康委,在编列市清单时进行对应调整,由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调整为市卫生健康委。

五、根据机构设置和部门职能,将“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的主管部门由市交通运输局、连云港海事局调整为市交通运输局,实施机关由连云港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调整为市交通运输局、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六、根据《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新增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由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主管,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分别实施。

另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结合简政放权改革等工作实际,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连云港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实施要求,及时调整本地、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加强审管联动,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各县(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原则上应于8月底前编制完成,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附件:连云港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810

(此件公开发布)

关联阅读:连云港市政府常务会议例行新闻发布会(2023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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