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24-00056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4-03-08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24〕11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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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办发〔2024〕11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38

(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每年年初制定并公布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据《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第三条和《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确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分级决策。属于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新动能发展,或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具有一定创制性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市政府依法决策。

属于县(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职权范围的决策事项,不列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由各地各有关部门自行决策或者经市政府授权作出决策。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制定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于每年10月向市司法局报送下一年度提请市政府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事项。

第七条  报送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应当说明理由、主要依据、主要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计划完成时间等,根据需要公开征求意见或组织专家论证。

第八条  拟订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依据市政府工作报告、推动高质量发展部署安排等情况综合研究确定。

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部门应当申报而未申报的,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可以建议列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九条  市政府领导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室交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转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论证。

第十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决策事项建议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等开展论证,认为需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报送。

经论证确属不需要或者条件不成熟的,应当及时反馈建议人或建议单位并做好说明解释,有关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一条  市司法局收到市政府相关部门报送的下一年度提请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后,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根据需要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十二条  市司法局拟订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后,转送市政府办公室征求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建议,报市政府领导审核。

第十三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经市政府领导审核后,市政府办公室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请审议。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市委同意。

第十四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市委同意后,市政府办公室应于当年3月31日之前向社会公布,逾期公布应当说明情况,但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除外。

第十五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需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依照省、市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计划拟订决策草案,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未按计划拟订决策草案的,市政府办公室应当督促报送。当年未完成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公开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的决策草案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等程序的,市政府办公室应当退回决策草案,不得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目录公布后,因情况变化、工作需要,可以对目录事项进行调整。对于市政府部门申请拟调入或调出目录的决策事项,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市司法局等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报市政府决定。目录调整后,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印发通知并依法公开。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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